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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利弊的法律分析毕业论文

 2020-04-13 11:13:32  

摘 要

2013年《公司法》进行修改后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很多讨论,资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制度对我国公司发展及市场繁荣都有重大意义。据此,笔者认为对此次资本制度修改的利弊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是有必要的。

本文首先对我国《公司法》历年修改的背景和国内外资本制度类型进行概括分析,了解到我国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意义和与其它国家制度上的不同。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措施分析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利弊。实行认缴制对于提高我国市场活力,激发投资热情有着毋庸置疑的益处,但在实施初期必然会对我国现有制度、市场环境提出一定要求,有不适应的地方。笔者对各个观点进行具体案例的展示和国外具体法律规定的对比,指出我国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 、股东出资责任、债权人利益、企业信用

Abstract

After the revision of the company law in 2013, there has been much discussion in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ircles. As the basic system of the company, capital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panies and the prosperity of the market. Therefore, the author thinks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is capital system modification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irstly,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Corporate Law" revision over the years and the types of capital system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understands the main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this revision of China's law and its differences with other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is, combine specific measures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subscription syste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scription system has the undoubted benefits of raising the vitality of our country's market and stimulating investment enthusiasm. However,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implementation, it will surely impose certain requirements on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market environment of our country, and there are areas that are not suitable. The author compares each case's display of specific cases with specific foreign legal provisions, and points out China’s complete legal provisions under the registered capital subscription system.

Key Words:Capital subscription system;shareholder contribution responsibility;creditor's interest;enterprise credit

II

目录

第 一 章 绪论 1

1.1公司法修改进程 1

1.1.1 1993年《公司法》 1

1.1.2 2005年《公司法》 1

1.1.3 2013年《公司法》 1

1.2公司资本制度类型 2

1.2.1 我国法定资本制 2

1.2.2 授权资本制 2

1.2.3 声明资本制 3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优势 4

第三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弊端 5

3.1公司设立泛滥,损害企业信誉机制 5

3.2债权人利益保护堪忧 5

3.2.1股东出资难以保障 5

3.2.2认缴制后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配套措施不足以支撑认缴制的实施 8

3.2.3 利润分配制度待考量 11

第四章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第 一 章 绪论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新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 日正式实施。主要修改内容中最为亮眼也是争议最大的便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转变。资本制度的改变是建立在政治、经济背景上的,2013年公司法修改颇具滑稽意味的是,整个修法过程未进行任何的立法论证和实践调查,完全是在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被动修改[1],也是国务院为了落实简政放权政策的举措之一,在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分配上作出调整,所以这次修法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引起了不小的质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法》作为私法,在制度设计上理应获得更多的自由,让经济回归市场机制运作,有利于促进市场的蓬勃发展,也符合了国际上对资本制度设立的基本趋势。

1.1公司法修改进程

法律自有的滞后性,决定法律需要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之后分别在1999年、2004年、2005年和最近一次的2013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其中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是2005年和2013年的修法。

1.1.1 1993年《公司法》

1993年制定《公司法》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企改革,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承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认为出资人对其出资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发挥资本制度应有的功能,其次是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不充分,计划经济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所以整个公司资本规范体系始终充斥着“重管制,轻发展”的立法导向。

1.1.2 2005年《公司法》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政治使命完成,2005年修法提上日程,十几年的实施经验表明,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公司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快速发展,不利于扩大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和市场经济的繁荣。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公司呈现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市场经济的基本成型也驱动着我国商事法律规范向着全球融合的方向发展,所以2005年修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实缴制转变为有限的资本认缴制,规定2年或5年的出资期限,但仍未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占比仍然很大。

1.1.3 2013年《公司法》

2013年修法建立在中共十八大深化改革的战略总目标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除了中央简政放权的政策决定,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经济形势及就业压力也使取消企业设立门槛,降低融资成本成为刻不容缓的决定。同时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型已达成基本共识,“真正与公司的履约和践约能力最为关联的并非公司僵硬不变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净资产和预期的获利能力,与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并无必然的联系”[2],2013年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修改表明“我国公司法正在弱化公司资本信用所带来的外观担保功能” [3]

纵观两次修法,在启动上均是在域外公司法改革趋势下的被动性、强制性修改,同时受国家政策性的影响十分深厚,虽逐步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强调公司内部自治,加大股东和章程的重要性,但与国外相比,本质上均未脱离法定资本制的框架,而是在法定资本制框架内的阶段性的中度修改。

1.2公司资本制度类型

现今国内外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可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声明资本制。

1.2.1 我国法定资本制

13年修法虽然从三个方面:资本制度由有限的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章程可对注册资本额、认缴资本缴纳期限、缴纳方式自主约定;取消普通商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取消首次出资验资的硬性要求,简化公司的登记事项和程序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改变了法定资本制下我国公司法所固守的资本信用观,但在本质上依然是法定资本制。13年《公司法》仍然要求在工商登记时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各股东的认缴额要体现在营业执照上,且负有实际出资义务,不得违反章程约定不出资、不完全出资、不适当出资,但这次修改已经脱离了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无处体现“资本法定”的要求。

1.2.2 授权资本制

认缴资本制下公司在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董事会由股东会授权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在经营活动中依职权另行筹集资本,授权资本制对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从而促进投资者热情,激发市场活力和可以依照公司运行情况增加发行资本上具有明显优势,所以可以预见的成为各国在公司法改革上的阶段性一步。20世纪中叶,大陆法系德、法、日等国纷纷改革或废弃传统的法定资本制,而向授权资本制靠拢,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资本约束软化的发展趋势[4]。法国在2003年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7500欧元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逐渐向授权资本制靠拢;台湾地区则是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渐进性改革过程,1967年台湾公司法采取“折中式授权资本制”,董事会可以依实际需要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规定第一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低于章程规定资本额的四分之一,这一规定在2007年删除后台湾才成为完全的授权资本制,并在2009年取消最低资本额。

1.2.3 声明资本制

由于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资本由股东在设立时约定,董事会在后期决定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规定的授权数额巨大,但是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只发行很少一部分或者根本没打算全部发行完从而误导公司债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在近年又废除授权资本制,而采用更为实在的声明资本制。在英国于《2006年公司法案》颁布后开始正式施行声明资本制,政府只要求公司在章程中声明发行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完由股东认购即可登记成立,而董事会在公司存续期间有权自主决定资本发行,不需再受章程所定资本总额限制[5]。我国实行认缴制在某些方面与声明资本制相似,如注册资本一次性认购完毕、股款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公司章程决定。但英国在资产登记上采取与一般登记程序不同的申报制,在行政机关接受登记时,公司只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而无最低资本额要求,也无需验资[6]。为了保证声明资本制下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在配套的制度上,英国设置了保证公司申报咨询真实的投资人承诺保证制度,将保证咨询真实性的义务交由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士承担;也设置有董事会对部分实缴股份之股东履行剩余出资义务的“催缴”制度;在咨询公开上,政府仅负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咨询的义务,市场参与者只需缴付低于1英镑的费用便可线上取得资料,并自负解读责任;英国成熟的信用制度也降低了投资人虚假申报的可能性,取消验资对政府来说并不是一项大风险举措。同样在美国的大部分州,也已经由授权资本制转变为声明资本制。虽然表面上看声明资本制偏重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国家均设置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障制度的有效运作。

同样我国在实行注册认缴资本制的初期,会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跟不上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制度的进步不是一朝一夕的变革,而是在不断摸索中完善,选择注册资本认缴制符合世界公司法改革趋势,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但是现存的制度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存在一些矛盾与弊端。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优势

毫无疑问这次行政主导的公司法修改主要目的是为了简政放权,把更多的权力交给市场,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管制,加强公司内部自治,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在工商登记等程序上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工商登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设公司443.9万户,注册资金全年认缴总额为29万亿元,相较2014年年度增长52%,创历年公司新设数量和注册资金总额新高[7]。根据2015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评估,2014-2015年我国营商环境每年提升6位,其原因就在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登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创业成本降低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正面溢出效应[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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