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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基本要件毕业论文

 2020-04-13 11:13:33  

摘 要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也是如此。自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设立的这些年以来,为了追求利益而肆意不正当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此起彼伏,这些行为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正常而有序的运转造成非同小可的伤害[[1]]。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确立早在十数年前就已然完成了,但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公司法》中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在具体的实务中,切实的应用中,难免显得捉襟见肘。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国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现行《公司法》的提升与改进的空间是非常可观的,如何对屡禁不止的股东对公司独立人格的肆无忌惮地不正当利用进行控制,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以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理论渊源为切入点,对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深入剖析,直视现行制度的缺失与不足之处,着力提出能够补充、完善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添砖加瓦,建言献策。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否定公司独立人格

Abstract

There is no perfect system in the world, so is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system of the company, the behavior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has never ceased to be poor in order to pursue the interests, and these behaviors have caused particularly harm to the normal and orderly oper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already established the negativ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system in "Company law" as early as ten years ago, but it is far from enough, the principle and directive stipulation in the company law, in the concrete practice, practical application, unavoidably appears to be stretched. Gold without pure, no one is perfect, China under the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the current "Company law" the promo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pace is very considerable, how to repeatedly forbid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unscrupulous use of control,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This article takes the theory origin of denying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system of the company as the Cut-in point,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situ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system of the company deeply, looks directly at the deficiencie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present system,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improving the present system, and makes sugges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legal cause

Key words: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legal person; negativ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目录

序言 1

一、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概述 3

(一)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概念 3

(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本质特征 4

1.否定公司人格独立是有限制的否认 4

2.否定公司人格独立是一种事后的平衡与保障机制 4

3.否定公司人格独立并非是普遍规则,而是一种例外规则 5

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适用条件 6

(一)前提要件 6

(二)主体要件 6

1.肆无忌惮地不正当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者 6

2.因股东肆无忌惮地不正当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而遭到损害的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7

(三)行为要件 7

(四)结果要件 8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9

(一)资本显著不足 9

(二)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10

(三)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10

(四)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11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12

(一)我国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司法现状分析 12

(二)我国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司法认定 13

(三)我国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完善措施 16

1.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与及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 16

2.扩大举证责任原则倒置的适用范围 16

结语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序言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出现,掀起了一场划时代的革命。公司法人的创立使公司获得了独立人格,并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从而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但问题往往在实践过程中才会被发现,这一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来,立法者在制定制度时的想法往往是十分美好的,因此立法者难免会疏忽一部分问题。

这一制度能够为社会经济加入一剂强大的催化剂的本质原因就在于其据以建立的立足点,制度的左腿立足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承认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独立于股东;制度的右腿立足于股东有限责任,为限制投资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这一制度的确立在让资金如百川入海般汇聚到一个个公司当中的同时,也以这一制度为地基搭建了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为公司的行为划定了范围,给公司的组织提供了样本,设计了令人满意的风险负担方式,确立了恰如其分的制衡机制。良好、有序、健康地运行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我国经济欣欣向荣地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所构建的利益所构建的利益体系是一种平衡的体系,这种体系就像是一个天平,天平左面的砝码是股东利益,天平右面的砝码是债权人利益,两者是等重的,天平在保持平衡的同时也在保持着公平。尽管这种公平的制度可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共赢,但在更大利润的刺激下,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也没能幸免,发生了扭曲,人格出现了异化,当股东发现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最大的优点同时也是最大的漏洞时,也不出意料的钻入其中,凭借先天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不正当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以牟取私利,这时,天平上的砝码,股东利益一方,明显地被人为加重了,天平不再平衡。被人为打破的利益平衡体系,导致本应平衡的利益向股东利益一方倾斜。

天平需要恢复平衡,利益平衡体系需要被完善,这使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出现成为一种大势所趋,成为一种必然。让破坏平衡者,让既得利益者,让不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肆无忌惮地不正当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股东,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让其不能藏于面纱之后,将公司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事成转身的替罪羊[[3]]。

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并不是将公司人格一竿子打死,让其永远不能翻身,而只是在个案中对其法人人格进行暂时性的、部分地否定,目的在于实现个案正义,因此对于不属于涉案的其余的法律关系并不产生效力。它就像是一个系统补丁,只有当病毒试图突破、破坏系统规则时,才轮到这一制度发挥作用。因此,否定公司独立人格从来都是作为一个守护者的身份,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中的白细胞,保护着制度的安全,而不意味着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事实上,当法院选择使用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时,只是在进行类似于系统在清理内部病毒的行为,在此时公司人格只是作为提线木偶,根本谈不上独立的问题,法院也只是对其进行盖棺定论而已,目的在于进行事后救济,以平衡失衡的利益。

时至今日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早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极为广泛地应用,但其虽然得到非常广泛地应用,却仍未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系统的理念,其内涵也还不能得到完全的阐述。即便是首创者美国,在如何适用上也并没有一个获得一致认可的通行规则,我国作为后来者,自然难免有所欠缺,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地梳理与总结前辈们的经验,顺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潮,为完善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尽自己的一份力。

一、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概述

(一)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概念

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4]]。

我国实际上是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后来追随者,这一制度滥觞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所借鉴吸收。其可溯源到美国银行对Deveaux提起诉讼一案中,此案开启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先河,“揭开公司面纱”概念正式登上了公司法的舞台,这一概念有力地对美国公司法的混乱局面进行了拨乱反正,也因此这一概念得到了美国公司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判例法原则,一项举足轻重的制度,蔓延至全世界,为其他国家所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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