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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的法理探析毕业论文

 2020-04-13 11:24:35  

摘 要

残疾学生是中国教育不可避免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对残疾学生的无障碍权保障越来越得到重视。无障碍权利的主体是广大残疾群体,这种权利有很多种存在形态。残疾学生拥有文化无障碍权,物质无障碍权以及信息无障碍权。在法理学知识中,法律原则在产生基础上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对残疾学生的权利保障应适用完全平等保障原则,特殊保障原则和民主法治原则。残疾人权利保障深刻反映了法理学的价值。它是一种平等问题,公平正义问题,人权问题以及秩序问题。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依然存在着无障碍权保障的国家政策笼统,法律执行不力,无障碍法律意识缺乏等问题。这要求从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遵守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平等;人权;公平正义

Abstract

Disabled students are inevitable social and legal problems in Chinese educatio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guarantee of accessibility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The main body of accessibility right is the majority of disabled groups, and this right has many forms.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have the right to cultural, material and 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The principle of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policy principle and public rationality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full equality, special safeguard principle and principle of democratic rule of law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disabled student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directly reflects the value of jurisprudence. It's a issue of equality, fairness and justice,human rights and order. Our country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general national policy, weak enforcement of law and lack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barrier-free rights. This request from the aspects of law formulation, law execution, the law obeys to get an improvement.

Key Words:college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accessibility rights; equality; human rights; fairness and justice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无障碍权的定义 1

1.1.1 规范概念的使用 1

1.1.2 权利主体的界定 1

1.1.3 权利的存在形态 2

1.2 我国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的主要内容 3

1.2.1 文化无障碍权 3

1.2.2 物质无障碍权 4

1.2.3 信息无障碍权 5

第2章 我国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保障的法律原则 6

2.1 完全平等保障原则 6

2.2 特殊保障原则 6

2.3 民主法治原则 7

第3章 我国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的价值探析 8

3.1 无障碍权反映了人权价值 8

3.2 无障碍权反映了平等价值 8

3.3 无障碍权反映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9

3.4 无障碍权反映了法的秩序价值 10

第4章 我国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保障不足 11

4.1无障碍权保障的国家政策笼统 11

4.2无障碍权法律执行不力 11

4.3 无障碍权法律意识缺乏 12

第5章 我国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法律实现的建议 14

5.1法的制定 14

5.2法的执行 14

5.3法的遵守 15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第1章 绪论

1.1 无障碍权的定义

1.1.1 规范概念的使用

本文主要研究高校残疾学生的无障碍权。高校残疾学生应生活在文化无障碍环境,物质无障碍环境以及信息无障碍环境中[[1]]。所谓无障碍权是指残疾学生拥有平等的参加考试并无歧视被录取的权利以及入校后不允许他人随意偷窥或传播其隐私的权利。同时,学校师生为了保障残疾学生的无障碍权还应该拥有无障碍意识。不仅要在精神上“无障碍”的关怀他们还应该把这种设身处地为残疾学生着想的信念应用到学校的设施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中。所谓物质无障碍权是指一种让残疾学生平等公平的在学校中生活的基础性权利,它里面最重要的内容是无障碍通行权也就是指残疾学生拥有利用无障碍设施平等、安全 、便捷地到达学校各种基本生活场所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无障碍通行权不仅是国际上所认可的关键的社会权利,还是很多国家承认的属于残疾人的特殊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我国残疾人在享有物质环境无障碍权的基础上还拥有信息无]障碍权[3]。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可以被表述为残疾学生在信息的获得,吸收和传递例如信息交流以及网络使用等方面不应该受到不平等不便捷有损无障碍权的对待。根据权利法理的基本原理,实现无障碍权的本质在于保障残疾人在学校文化,物质以及信息交流环境中的合法或正当利益。

1.1.2 权利主体的界定

无障碍权的的主体是广大残疾人。依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对残疾人有明确的定义[4]。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新名词随之出现—类人权。这代表着人权主体的改变。这种类人权的主体并不是指代着有组织的集体本身,也不是处于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个体,它指代的是某一类人。这种人在特定时刻特定状态中具有特殊性。我们不再把人权主体看成是社会生活中抽象的所有个人。如果把残疾人作为人权的主体,他们之间并不是一个有组织的集体,所以他们享有的是落实到个人头上的类人权。为了全面的实现人权保障,尊重这些特殊个人的尊严,我们保障残疾人的无障碍权。[[5]]先天的病痛或者后天的意外让完好的身体和健全的意识留下缺憾,从此,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但是,残疾人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人群,他们的问题是不管什么类型国家都要面对的不容忽视的永恒社会问题。

1.1.3 权利的存在形态

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分别以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为核心[[6]]。第一代人权是为了防止人权被公权力所束缚。这种权利被称为消极权利。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的表述方式是禁止[7],因此这一条主要是描述的消极权利。但是在第四条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要运用有效措施来保障公民权利。[8]这是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的积极权利。国家积极作为就是积极权利,反之,消极权利就是说国家消极不作为。由于无障碍权具有群体权利的属性,是属于一类人的权利,国家消极不作为是难以全面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公平的。所以,无障碍权更多的是以一种积极权利的形式存在的。

无障碍权不是像生命权一样是一种基本权利,它是具体的权利并且具有一定的可实施性。无障碍权从其存在形态来划分应当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9]]。应然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而应该拥有的权利。法定权利是指把应然权利法定化和制度化的权利。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以便统治者的需要得到满足。实然权利不等于法定权利,它是法定权利实现的一种结果。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无障碍权的存在形态,应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的结合。例如无障碍通行权经历了由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过程。残疾人的“应然权利”是无障碍权的最初形态,即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在物质环境,文化环境方面应该享受到的无障碍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残疾人自己的利益和需求。残疾人真正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即实现权利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完成的。这正是实然权利的内在含义。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应该包括三种权利形态,这是权利时代和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属于“类人权”。残疾学生这一类人的权利即具有的共性被称为类人权。这种类权利可以是和每个残疾人的个体人权是相对等的。每个个体之间权利的差异性甚至对立性必须是类人权的主要内容,类人权也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个体权利中得到体现和完善。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个体不仅有自己的类活动类生活并且他们还有自己的独特需求有蕴含自身特征的个体活动与个人交往生活。从这个含义上来看,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类的性质,是残疾者这一类人的类人权[[10]]。

人权或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大概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类[[11]]。自由权的本质是国民是自由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不作为减少对自律性领域的干涉。只有这样,每个人才能自由的主动的并创造性的展示自己的才能。而社会权是一种相反的权利,也就是说它的核心是在对残疾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时,要求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这才是社会实质正义观点的体现。残疾人的无障碍权保障的主体首先是国家。它要积极作为制定法律促进其真正被实现。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无障碍权可以划分到人权中的社会权这一种类。

1.2 我国高校残疾学生无障碍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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