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组织的财团法人地位文献综述
2020-04-13 13:26:46
文 献 综 述
通过查看资料,我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是:1、我国没有财团法人制度。2、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法人制度是不适合当前情况下宗教组织发展的。3、国外对此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立法,并且基本可以完善的解决此类问题。
国外有关宗教组织法人地位的资料。实际上,在国外,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直接拥有财团法人的,就算没有(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家一般也拥有与之替代的制度,例如英国的信托制度。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进步,将宗教组织直接定位为财团法人的国家慢慢意识到了,财团人并不能完整的与宗教组织契合。因为宗教组织具有特殊性。财团法人作为财合性组织,是以目的财产为更本,辅之外延。但是宗教组织,实际上既有财产又有人员。当然,这种人员并不是会员,确切的说是参与者。因此宗教组织的实际内容是超过财团法人规定的。在出现这个问题之后,外国法学家开始构思一个信得法人地位,来与宗教组织相适应。这些后来创造出的法人地位,便是特殊财团法人。最有影响力的应该是日本的《宗教法人法》。日本法律中明确解释道《医疗组织法》、《私立学校法》、《社会福利事业法》及《宗教法人法》等,这些法律在法人的设立、组织、营运方面均有详细的特别规定,从而形成区别于民法典的一般公益法人公益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别法法人。但是从本质上来讲,上述依民法设立的财团法人和特别法设立的特别法法人为私法财团法人。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出宗教法人的特色:拥有财团法人属性,也包括一些社团属性。这么立法的优点就是更加灵活多变,可以更好的解决宗教组织所产生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利用这种方式来定位现代宗教组织的。但是美国与之不同,根据所查资料,美国宗教组织法人定位比较波折。从最开始的信托制度,到后来的公司制度,再到现在的宗教性非盈利法人。美国目前对宗教组织管理所使用法律是《非盈利法人示范法》。这种分类的优点是管理更加严格,并且能快速对现有宗教组织进行登记,促使宗教组织之间有一定的竞争,在竞争中自然删选掉不合格的宗教组织。
我国的资料文献中,几乎都是以国外现有制度为背景的思考与构想。目前我国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没有财团法人制度,没有这个制度,必然不可直接使用财团法人对宗教组织定位。不过我国有许多的学者正在积极的去研究这个问题,并且大力支持引进财团法人制度。在我所查看的资料中,我个人认为华热#183;多杰的文章对我的帮助是最大的。他所写的《我国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问题刍议》中明确指出了我国目前面临的困境就是当前所有的法人制度无法满足宗教组织,但是却不能第一时间引进外国的法人制度。华热#183;多杰在文章中主要观点是在中国学习外国设立宗教法人。他认为宗教法人更加能够体现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并且在管理的时候可能所出的漏洞会比较少,外国早已有了相关的法律与实践资料,这对我国进行新的法人设立有着巨大的帮助。
我个人认为,第一,在我国宗教组织法人定位上,我更倾向于特殊财团法人,如众多学者所发现的,财团法人对于宗教组织来说,还是欠缺了许多东西,我们需要用特殊财团法人来完善,这样可以是我国的立法更加具体与准确。第二,我国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是需要慎重的考虑方式与方法。如若要引进财团法人制度,那么是必要对《民法通则》做出修改,这个修改可能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轻松与简单。第三,我国其实可以用一种折中的方式来完善我国宗教组织的保护法律。那就是通过特殊财团法人的手法,来跳过修改《民法通则》的环节。就如目前我国的基金法。
参考文献
1.华热多杰.我国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问题刍议 [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6).
2. 刘子平.中国宗教财产权问题初探.2006,中国民商法律网.
3. 孙忠宪.财团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宗教财产归属问题[J].中国法学,199(5).
4. 雨宫真也.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现状[J].佛学研究,2008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