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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1:32  

1.目的及意义

专利权的保护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鼓励科技创新,从而促进经济繁荣发展。随着我国关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日臻完善,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越来越清晰,一方面,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转让其专利或者其专利申请的权利、因其专利而取得报酬或接受奖励的权利、在专利文件中署名或者在其专利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等积极权利,另一方面,专利权人还享有保护其专利权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例如禁止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对其专利产品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它自身的一个“度”,如果逾越这个度,反而会造成矫枉过正,过犹不及的负面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如此。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因此专利权人处于一种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可以利用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挤压竞争对手。

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它的权利边界并不明朗,其无法准确界定的特点难免会造成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情况。比如,对于较为模糊甚至连一些专利权人自己也不确定是否侵犯其专利权的商业行为,专利权人也会选择直接发出侵权警告函,受到侵权警告的竞争对手由于自身不具备熟练的法律技能以及专利侵权行为纠纷的复杂性,不能够准确判断这些连专门法官也难以界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不能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真的侵犯权利人的专利权。在被警告人向专利权人发函确认自己是否侵犯其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出于竞争目的往往怠于回应,使得被警告人陷入手足无措之尴尬境地。在此情形下,如果受警告人选择无视侵权警告,继续生产或者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就无法援引《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以自己不知侵权事实进行抗辩,一旦专利权人诉至法院并且法院确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则受警告人必然将面临巨额赔偿;相反,如果受警告人惧于侵权警告而不敢继续实施商业行为,若其行为事实上并不侵犯该专利权,则会错失市场机遇。

这种专利权保护的非理性发展倾向会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它会助长专利权人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法律成为加剧不公平的武器,违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之本质。其次,不利于商业创新和技术进步,从而阻碍经济发展。最后,这种不公平的状态一旦持续发展,势必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团结稳定。

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之下,也要同时重视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专利权人利用司法程序的专业性、昂贵性以及繁琐性,肆意发送侵权警告,利用竞争者的厌讼心理,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从而达到其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目的,这与专利权保护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对其加以规制。在这样的环境下,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就应运而生了。在面临被专利权人滥用的侵权指控和隐藏的诉讼风险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能够使善意的被警告人摆脱侵权警告之威胁,变被动为主动。

缺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产生有其必然性,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对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批复是我国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滥觞,此批复首次规定司法机关享有受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权限。

虽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在我国已经发展较长时间,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学者也不在少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相反,我国关于这类案件的规定还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关于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范围、侵权警告主体及形式、司法管辖之确定、反诉及合并审理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没有充分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案件的审理。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希望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并借助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来分析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审理情况,以期发现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裁判倾向,指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为我国将来完善相关立法、规范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之审理提供参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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