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4:10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我国在2005年新《公司法》中首次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就需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避和限制。传统法人人格否认通过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来矫正公司人格滥用,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公司组成形式不断丰富,包括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等形式在丰富,实务中出现了母子公司间转移财产、股东向公司转移财产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来逃避股东自身债务等现象。然而在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0条判令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为提及。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股东向公司转移财产以逃避股东自身债务等情况时,法官多是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解释或诚实守信原则为审理依据,这也造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出现问题,出现同案不同判决。而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第二十条来解决出现的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案件的合理性存在疑义。因此,借鉴吸收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以建立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完善公司法具有现实必要性。
通过对出现母子公司转移财产、股东向公司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况下,不同判决书中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应用的对比,探究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的不足,表明建立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以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司法判例等为基础,提出建立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以完善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形成对股东权利行使的有效规范,降低股东利用混同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促进公司的良好运营与发展,以发挥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在美国称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来源于美国的判例法,根据寻求刺破面纱者及其对手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同,反向刺破通常分为“内部人反向刺破”(inside reverse Pierce)和“外部人反向刺破”(outside reverse Pierce)。在实践中,美国沿袭了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实践中的两段论标准,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标准定为:(1)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已经达到了使公司和股东的各自独立的人格不复存在的程度;(2)如果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将导致“严重不公平结果”的发生。此制度在美国适用后,德国于日本也相继引入并适用了此制度。
1.2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我国《公司法》没有建立法人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但是随着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司法实践中问题的出现,我国关于此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廖凡在《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一文中,对美国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的发展历程、裁判要旨、适用难点分别进行了详细介绍。徐建美在《论“逆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中对我国引入“逆向刺破公司面纱”采用了swot分析方法,对外部逆向否认、内部逆向否认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分别予以阐述。严若水在《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问题分析》一文中对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在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等不同情形下的适用做出了分析,并介绍了此制度的构成要件。
虽然我国关于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研究已有许多成果,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立法支持和统一的判例标准,学界关于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理论也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