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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5:15  

1.目的及意义

(一) 研究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飞速的发展,始终保持着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我们充分的开发利用着每一寸土地,每一方资源,向自然索取着所有我们需要的东西,但是,由于人们的过度开采与索取利用,大自然不再无私奉献,他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作为回馈取而代之,让原本作为经济增长催化剂的自然资源变成了阻碍经济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我国的环境污染日渐严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时有发生,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的建设,也更加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使人们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同时也由此衍生了许多其他问题,如疾病的传染、病毒病原体的传播、农作物减产等问题。所以,针对目前严重的环境问和社会发展现状,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了一个全国全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不得不有所行动,用国家的力量来整治环境问题,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鉴于我国环境法律起步较晚、发展的不完善,以及环保部门权力微小、整治不力的情况,有必要用国家的强制力和强制有段来规范破环自然环境的行为,法律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司法化在今天应运而生,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中去成为了可以实现的可能。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并且说明了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也有检查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国家发展完善司法的尝试方向。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并且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试点工作开始展开。通过研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与职权范围,以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参与其中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且结合之前试点工作的经验,改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使这一制度更加具有可行性,推动我国司法的制度和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使国家行为有法可依,也是遵循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体现。同时也可以为国家机关干涉环境治理和整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的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就我国而言,我国这一理论发展较缓慢,目前正处于探索试点的实践阶段,法律还未真正的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进展。张忠民学者在《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法审视》中通过对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审视后认为,目前的这一试点问题存在着“突破传统规则的创新性”和“修改既有规定的包容性”两个问题,从创新性来讲,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直接的扩充解释也可以先行先试,为以后的推广积累经验奠定基础,他认为和以往的理论与实践相比,这是一种突破与创新,但也要遵守相关的规则规定和程序。从包容性来看,则强调修改的规定因该使其更加明确,具有补缺作用和实质性突破。但由于制度本身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诉讼地位、职权的特殊性外,但也应在规则内活动,注重法律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包容性兼顾创新性。同样,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不断开展,颜运秋学者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 209 件案件的统计分析》中对这项制度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数字化分析发现:自2015年开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从最初的2件到2016年的120件再到2017年的爆发式增长,这些数字表明,虽然现在仍有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创建存在争议,但是主流观点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突出对生态环境领域公益的维护,并注重诉前程序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这一制度的法律法条会越来越明确和清晰,因为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试点工作的成功也充分证明了该制度设计的成功,正式建立和推广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就国外而言,Tumai Murombo在《STRENGTHENING LOCUS STANDI IN PUBLIC INTEREST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HAS LEADERSHIP MOV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TO SOUTH AFRICA》中认为,尽管美国是率先提出并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的局限,其发展水平正逐渐放缓,相比之下南非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正在慢慢的发展,南非借鉴其公共利益理论、环境法理论和宪法法理学,改革和丰富美国联邦法院等保守的普通法司法体系中陈旧的问题和立法模式,提出环境权理论,对环境公益诉讼之一制度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放宽了诉讼条件,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相反美国由于《宪法》的保守性以及国家对于宪法的崇敬与遵守和对个体自由的遵守,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进行并不容易,并且法官的态度或者意识形态决定了对起诉权的自由态度,往往因维护的权利尚未产生或者具体化而没有足够的诉因从而没有可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诉讼地位,所以在美国公益诉讼人的起诉权尚未得到有力的保障,这对公益诉讼的前景是一个很大的威胁。相比之下的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先进的国家,Francis Xavier Rathinam and A. V. Raja在《Courts as regulator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India》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干预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是有必要的,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成功证明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创新已经成为印度的一种补救替代的形式,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国家放宽了诉讼地位,为公众代表公共利益发言打开了大门,并规定公诉书只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提交,生成的判决具有优先权且保障判决的执行,这些规定有利于避免从下至上的腐败等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警告并制止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促进社会对法律的遵守和保护环境,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补救作用也是随一个国家和其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对国家状况和需求的一种反映。相对于中国来说,由于中国这一制度发展较晚,因此这些先进的经验都可以借中国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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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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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基本内容

1.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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