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外商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6:08
“一带一路”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习近平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的。在2015年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指出要“发挥新疆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深化与中亚,西亚等国家交流合作,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物流和文化科教中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核心区的提出是对新疆特殊历史作用和地理位置的肯定,这对新疆的经济发展是一个良好的机遇。
从2008-2015年新疆外商投资额来看,其在总体上是在不断增加的。自“一带一路”提出以来,由于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极大的投资潜力吸引了外国商人的目光,合同外资额明显增加,2015年为856.51万美元,同比增加了月63%。
截止2017年9月末新疆银行业投放资金余额1319.59亿元,用于支持交通枢纽中心和信息通道建设,占“五大中心”投放总额的三分之一。
2015年5月,新疆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注册成立,“一带一路”基金首期将募集20亿元,以新疆为重点投资区域。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将新疆区域合作发展促进项目纳入亚行2017-2019年备选项目规划。同年9月,亚行预考察团前往阿拉山口,阿勒泰,霍尔果斯进行项目考察,了解亚行贷款备选项目准备情况,正式启动亚行贷款阿勒泰市跨国合作示范园区项目贷款准备程序。
“”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过程中,由于沿线的一些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政治体系脆弱,国内矛盾冲突严重,以及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的影响,新疆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和挑战。“一带一路的”途径的国家和地区达60多个,且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型的经济体。其中包含的国家繁杂多样,民族宗教不同,政治生态迥异,诉求利益多元,经济水平各异,因此这也决定着新疆在推行“一带一路”战略时会遇到重重阻碍和难题。
“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就各国贸易往来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除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税收等法律规范与国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外,其本国的法律体系立法背景也都千差万别,甚至某些方面的法规仍处于空白缺失状态。各国的立法目的也本着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尽量保护本国,当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势必会对外贸企业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哈萨克斯坦的《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重不得超过49%,如果1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主题参与建筑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重可以超过49%。”由此得知,哈萨克斯坦《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实质违背了法律确定的“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对外国进入哈萨克斯坦境内投资的企业很大程度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极大的限制了外国股权。
此类现象不胜枚举,东道国固有的法律体系和规定,必然还会严重影响着“引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设厂,进行正常的贸易往来,但由于各国利益诉求不同,法律规定千差万别,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市场管理机制下的经贸往来,势必存在着许多法律适用时的冲突,这些因素都极大的限制着国与国之间的发展与往来。但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基于新疆目前与沿线国家开展的国际经贸合作状况考虑,新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经贸协定构建和合作水平仍然有着巨大的提升空间。应当建立完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家间合作协调的风险治理机制,防控和减少“一带一路”境内投资风险与冲突。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区域发展三大战略之一。新僵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新疆应当抓住战略机遇,根据自身优势及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大力发展经济。而做好外商投资法律服务则是新疆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的重要保障。
{title}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在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国家高度重视新疆的对外开放。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明确了新疆作为“一带一路”核心区的战略定位,这是新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大机遇。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外商投资逐年扩大,但是新疆吸引外资的规模普遍偏低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新疆外商投资还存在着投资方式单一,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特点。新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能力较弱,与新疆作为资源大省和“一带一路”核心区的战略地位极不相符。在这种形势下需要分析并研究新疆吸引外商投资的影响因素,再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新疆在“一带一路”历史机遇下发展的相应策略,有利于提高新疆吸引外资能力,对促进新疆的经济发展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