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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6:18  

1.目的及意义

在“互联网 ”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时代,随着互联网平台功能的不断扩展,互联网作为一种更具开放性的新经济形态,已席卷至各个产业和领域。在劳动力市场中,包括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约家政服务人员等在内的“网约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各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不断涌现,使得“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和权益保护成为劳动关系和劳动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不仅如此,该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就业质量”目标的实现。

(1)国外研究现状

传统劳动法以劳动交换的二分理论为基础,通常将劳动交换区分为从属性劳动和自治性劳动,把劳动者区分为雇员和自雇者或独立承包人。雇员能够获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的一系列倾斜性措施的保护,如在解雇、劳动安全卫生、集体谈判等方面的保护,而自雇者或独立承包人则只能适用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相关制度。在以福特制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工业经济时代,这一保护模式能够基本实现劳动给付者和劳动受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在向后福特制转型和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更加灵活的工作安排以及雇员和自雇者界限的模糊都使传统二分理论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问题逐步凸显。

自20 世纪的中后半叶,国外多个国家均出现了介于雇佣和自雇、从属性劳动与自治性劳动之间的中间类别劳动者以及相应的劳动法律制度设计,如德国的类似雇员的人( Arbeitnehmeraehnliche Person)、加拿大的非独立承包人( Dependent Contractors)、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 Illavoro c. d. parasubordinato)、英国的b 项工人( Limb[b]Worker) 以及西班牙的经济依赖自雇者( Trabajador AutonomoEconomicamente Dependiente,简称TRADE) 等制度,其中b 项工人制度已经在英国实际应用到Uber 司机案件的裁决之中。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最早且最为迅速、劳动法维持明确二分保护框架的美国,出现了是否建立一个介于雇员和独立承包人之间的中间类别劳动者以保护互联网平台经济从业者的争论。。

①支持创设中间类别劳动者

支持者认为建立中间类别或第三种类别的劳动者是必要的,需要在美国创设一个介于雇员和独立承包人之间的类别,为“网约工”提供保护。

支持者的理由有以下三个: 第一,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部分劳动者,以 Uber 或 Lyft 司机为典型代表,难以归类于传统的雇员或独立承包人两种类型,是一种存在保护需要的新类别劳动者。第二,创设中间类别劳动者有助于填补制度的漏洞。第三,为了消除平台和从业人员之间的不确定和无效率状态。

②反对创设中间类别劳动者

反对者则认为,中间类别劳动者制度并不符合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现实需要,同时还可能引起负面的作用,故反对以互联网平台经济为背景来创设中间类别劳动者。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互联网平台经济并未从实质上改变工作的本质;第二,中间类别劳动者多以对单一客户的经济依赖性作为判断标准,这一标准不适合互联网平台经济。

(2)国内研究现状

互联网革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在政府大力倡导和众多企业家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位于世界前列。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共享理念不断催生着新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就是其一。据统计,全球最大的100 家企业中,有60 家企业的主要收入来自平台类业务。我国分享经济领域参与提供服务者约5000 万人,其中平台型企业员工数约500 万人。平台经济下的劳动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劳动用工不同,其面临着责任界定、政策监管等诸多难点。从平台企业方面来看,其法律地位和责任界定不清;从从业者个体来看,新型劳资关系、从业者和平台的税收征缴等都无明确规定,这样的就业模式也增大了个体从业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收入不稳定、需求变动冲击、价格变动冲击、无就业保护等。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学者从平台经济对劳动用工的影响方面着手进行了研究。王文珍、李文静(2017)通过对平台经济的研究,发现平台经济发展降低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王茜认为面对当前不断多样化的劳动形态,中国应当以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为重点,淡化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意义,实现劳动基准、社会保险等内容与劳动关系的脱钩,重视对经济依赖或经济从属性的考察,并在未来探索建立中间类别劳动者保护制度。曹佳通过对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及特点、经济新业态劳动用工现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认为新业态属于新生事物,新业态企业在劳动用工的用工模式、劳动关系认定、员工的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改变,不能再用传统的方式去定义和管理。赵璐、刘能通过对互联网技术应用下的外卖行业用工模式的研究,探讨了该劳动过程中资方支配和劳方抗争的新形态。丁晓东认为平台经济带来的冲击与挑战的根源在于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认定,而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往往处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中间地带,从而难以判断。陈敏光以专车业态为例,指出了平台经济正在改变着传统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这既体现了市场机制进化的一面,却也给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困惑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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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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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本文将首先介绍“网约工”的劳动用工形式以及目前我国 “网约工”存在的问题;接着结合国内外研究分析我国“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出现争议的原因;然后选取两大法系里经济发达的、有代表性的若干国家作为考察对象,有选择的研究它们在处理“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方面的具体做法和相关的保障“网约工”权益的立法;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劳动法、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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