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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之第三人履行毕业论文

 2020-02-14 19:17:34  

摘 要

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理,合同权利义务一般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合同这种交易交往形式日趋多样复杂,表现在合同履行方面,出现了合同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与此相适应,合同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第三人履行,并认可履行对合同债权债务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履行制度,但是存在近似概念混淆、条款针对性不强、第三人履行的前提条件与效力不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裁判文书表意不明、裁判结果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合同法应该明确区分相似概念、针对第三人履行制度设置专门条款、完善丰富法律体系、形成指导性案例。

关键词:第三人履行;债务转让;债务承担;合同的相对性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relativity principle of contract law, contrac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generally limited to both parties.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life, the form of contract is increasingly diverse and complex, which is manifested in the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by the third party, and for the third party. In line with this, the contract law breaks through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 allows the third party to perform, and recognizes the effect of performance on contractual claims and debts. The third party performance system i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confusion of similar concepts, weak pertinence of provisions, unclear precondition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ird party performance, and imperfect legal system.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unclear meaning of the judgment documents and the lack of stability and unity of the judgment results. Therefore, I suggest that China#39;s contract law should clearly distinguish similar concepts, set up special provisions, enrich the legal system and form guiding cases for the third party performance.

Key Words:Third party performance; debt transfer; the responsibility for debt; relativity of contract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1

1.2研究内容与方法 2

1.2.1研究内容 2

1.2.2研究方法 2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3

1.3.1国内研究现状 3

1.3.2国外研究现状 3

第2章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历史演变 4

2.1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

2.2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发展历程 4

第3章 第三人履行界定与辨析 6

3.1 第三人履行的内涵 6

3.2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 6

3.3第三人履行与其他合同第三人的区别 7

3.3.1第三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 7

3.3.2 第三人履行与合同债务受让人的区别 8

第4章 第三人履行制度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 9

4.1 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之立法规定 9

4.2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立法之不足 9

4.3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司法之问题 10

第5章 域外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经验 11

第6章 完善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法律建议 13

第七章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合同中第三人的介入越来越多,由第三人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涉及履行合同的第三方的情况也非常复杂。第三人履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在权利义务的转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合同义务实际履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在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履行制度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理论探讨不够充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履行制度的认识不清,经常出现判决结果矛盾的现象。

第三人履行制度在市场经济如此迅猛发展的势头下,有着很多优势,例如:高效,便捷,还能降低交易成本。但由于我国立法的落后,第三人履行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学术界也缺乏深入的探讨。第三人履行制度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这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里,必须对第三人履行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而且很有必要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1.1.2研究意义

一般合同只涉及当事人双方,但是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案件较多,但现行《合同法》对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分类和第三人履行制度等相关规定较少,仅在合同法64、65条中有所体现。例如:C到花店订购了一束鲜花,并要求B花店送给女友A这里,合同应该由B花店向C履行,但是双方协商同意B花店向A履行交付鲜花的义务,这里就涉及到向第三人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第三人履行当中还有一种分类,就是由第三人履行,在此之中也存在着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相似的问题。比如: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中,如果未按契约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应该怎样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成立之后,有关债权、债务应该由双方当事人享有或承担[1],即使双方达成合意,由债务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约定对于第三人是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与义务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牵扯到第三人合同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确立、实施第三人履行制度是当代经济发展的需求,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制,保障其继续发展。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对这方面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以正确理解与运用现行法律法规,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在文章中,笔者介绍了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了不同种类的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界定与辨析。同时,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法律建议。

1.2研究内容与方法

1.2.1研究内容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然后在第二章中介绍第三人履行的历史演变,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相关历史研究。第三章介绍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界定与辨析,以及其理论的内涵和外延;在第四章中,介绍了第三人履行制度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提出了第三人履行在行使过程的不足。第五章介绍了域外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经验,最后一章旨在完善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法律建议。

“第三人履行”实际上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它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第三人履行”,二是“向第三人履行”。在学说理论和法律实践上,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通常指“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且相比“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学界争议更大、更易发生混淆。故本文中笔者将重点讨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采用更常见的说法——“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1.2.2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方法:在阐述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相关规定时,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详细阐述第三人履行制度相关规定时,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第三人履行制度理论的研究中,通过对第三人履行制度与其他相关体系的比较,界定了对第三人履行制度。

(2)文献分析方法:本人阅读了大量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著作和文献,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和总结,通过大量文献的积累来探讨第三人履行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和研究现状,并且在现有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3)系统分析方法:本文在全面总结我国第三人履行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完善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具体建议。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的网页中,以2005年1月至2019年2月为时间窗,并选择关键词“第三人履行”进行搜索,获取的结果不足一百篇,这说明,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论文或文章不足一百篇。2005年以来,虽然我国关于“第三人履行”的研究文献不断增加,但在立法方面,我国却没有针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使得该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我们国家的第三人履行制度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仅在我国合同法64、65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比较单薄,与相似制度也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身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交易行为日益复杂,第三人履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顺应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制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上建立多方位、系统化的第三人履行制度,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利益,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效果。

1.3.2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人履行制度最早在罗马法中出现,然后各国的民法典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相关内容。现如今,第三人履行制度如今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相对较为发达。在一些国家,关于第三人履行制度的研究与立法也比我们国家起步早,如今已有比较成熟的明文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至第335条、第537条至第53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11条、第1412条;日本民法典第537条;法国民法典第1119条及第1165条;瑞士债务法第111条和第112条。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是与瑞士债务法近似的一个例子,法条进行了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分。台湾在学术领域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最初他们通过强调受允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存在法律关系来确定第三人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也开始参与合同,这也扩大了法条中第三人的适用范围。

第2章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历史演变

2.1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历史进程体现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含义首先是指合同所约束的主体是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合同关系里,只能由这两方当事人向对方行使相应的请求权,如果不是该指定的两方当事人,抑或是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外的第三人,都无权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请求对方履行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是指提出请求权的对象和起诉的对象也是相对的,即只能向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或者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而不能针对合同外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几大原则之一,它使得资本主义国家能够在早期阶段获得经济上的飞跃性发展,也铺平了另一大主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道路。但实际上,合同相对性原则从开始出现至今,可以说,一直受各种例外情况的约束,其几百年的发展过程可以说得上是例外和原则之间的不断斗争过程。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传统民法时期中所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交流日益加深,社会主体的经济交往也就更加频繁,合同关系被适用的范围逐渐扩大,大到国际业务,小到口头合同,故而,在合同关系中也越来越涉及到第三人,直接对古老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了冲击。由于法律的制订具有滞后性,也会显示出对这种关系调节的滞后性,对日新月异的新情况新动态无法很好地调整,那么需要不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调整。

2.2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三人履行制度首先出现在罗马法中,然后又开始出现在各个国家的民法典中。例如,英美法系中生成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相对发达,在英国和美国被称为“义务代行”或是“替代履行”。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民法典之一,它是参考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民法典)制定而成,于1896年8月18日由德意志帝国颁布。并自19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专设一节,即在第328条至335条中,明确区分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及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并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美国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中,就对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文件认为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重点在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第三人。其将第三人区分为了“债权受益人”与“赠与受益人”。但是也有一些法学家持这样的观点:合同的利益第三人不仅仅包括因获得债权而受益的人以及因接受赠与而受益的人,因此提出了另一种分类方式,即分为“意向中受益人”和“以外受益人”,同时主张将第三人所拥有合同权利视作一种常态。持该观点的法学家主要是科本。1945年以后,美国的保险,包括是军事险等特殊险种广泛地向企业及个人普及。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也即受益人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促进了美国法律中第三人履行制度发展。到了美国进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时,便参考了上述科本的学说,不再将利益第三人分为“债权受益人”和“赠与受益人”,而是加入了“意向中受益人”的分类。

其实,英国早在17世纪便已发生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即使其总体而言还是持保守态度。但到了19世纪,严格的契约原则否定了这种判例所建立的规则,不允许再对合同相对性进行突破。后来,在社会生活大幅度变化的背景下,否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做法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批评。因此,到1937年,英国法律评论委员会建议允许受益第三人为自己申请强制履行合同。但是直到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才正式提出了《合同法第三人保护》的草案,“这使得缔约方更容易将合同的执行权转让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1999年11月11日英国议会实施后,立法中真正解决了保护第三人权利的问题。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表明,如果合同中明文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依法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随后,台湾地区也有了对第三人履行的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第三人履行制度首先以向第三人履行为切入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就是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开始。

第3章 第三人履行界定与辨析

3.1 第三人履行的内涵

第三人履行意味着在一方或双方同意之后,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或债权人履行债权或债务。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履行由合同双方亲自履行。但是,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或者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只要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允许的范围内,第三人就可以为债务人代替履行债务。这种行为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因之一是它并未使债权人产生损失,或者是增添新的费用。由于这种替代履行表现基本上与债权人具有相同的意思和利益,因此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与实际债务人的履行是相同的。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以至于被认为使作为债之基石的相对性原则受到挑战,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首先,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了能够顺利履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实现,第三人的出现不仅仅可以使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有所增加,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应当承认这种制度的可行性,也就是其合理性;其次,随着互联网时代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高效、便捷的交易宗旨,使得更多的转卖行为和一些可能身处异地的合同双方都在寻求一种方式方法来更加便捷的履行合同义务,降低交易成本,而第三人履行制度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这是它的优越性所在。

3.2 第三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

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基本特征是,经过一方或双方的同意,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或债权人履行债权或债务,此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合同法第84、85、86条所写明的债务转让和债务承担比较相似,但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该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而是作为主体参与了与债权人、债务人另行制定的合同。可以看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所提到的合同的“履行承担”的主体比较相近。履行承担合同里的“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并不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并没有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或者说负有履行的义务。第三人之所以对原债权人进行债务的履行,是因为第三人和原合同的债务人之间有履行承担合同,它是所履行的是履行承担合同中的债务,并不是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务,尽管债务的内容是相同的。

其次,合同中第三人是实际履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涉及到第三人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一方或双方的同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债务的实际履行的合同。因此,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合同主体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双方当事人;而第三人不是合同主体,第三人只是债的履行主体。此种类型的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向合同外的人设置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不直接及于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相比之下,对于债务转让合同以及履行承担合同而言,其中的第三人自身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了一个合同,合同内容是由第三人履行其他人(多数情况下是原债务人)的债务。此时第三人已经是合同中的合同主体,所以受合同的约束及承担合同义务。债权人直接获得了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原债务人不免于合同责任。债务人不因第三人履行合同而逃脱出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第三人未进行债务的给付或给付具有瑕疵时,原债权人仍可向原债务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即第三人履行合同中并不产生债务转移的效果。第三人合同中所指的债的转让,不同于所谓的免责债务承担,之前的债务人把原始合同的义务移交给第三人后,第三人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也不免于原合同的债务承担。这也是将第三人履行合同这几类合同的区分标准是,第三人与原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即由第三人代替原先的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履行的合同中,是免除了原债务人的责任。如果有免除的意思表示,那么便是债务转让,原债务人的债务被转让给了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这时如果第三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不能再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向第三人(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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