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三人利益合同毕业论文
2020-02-14 19:17:41
摘 要
本文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研究,正文部分大致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会先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历史演进入手,简单梳理该种合同的产生以及在部分国家确立的过程,进而分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仅仅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而是与其并立,共同体现合同自由精神的;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界定,首先是定义方面。虽然不同学者对其定义有细微不同,但大多认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应当是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且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合同。其基本架构是基础合同附加第三人约款。对其特征,笔者归纳概括为四点:第三人的独特身份、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实质、向第三人履行的表现以及独立请求权。为了更明确地予以界定,笔者亦将其同诸如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让与、代理等类似法律关系对比分析显著区别;第三部分阐述我国目前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问题,包括理论上对部分问题的争议、尚未系统规定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乱象丛生现状,重点会依据近10年来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实务中的事实认定错误以及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第四部分会简单介绍当前世界部分国家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以寻求借鉴其中的合理法律经验。最后一部分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包括以立法形式构建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提高司法队伍水平等。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自由;独立请求权;司法实践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the research on 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 the text of this paper can be mainly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will start with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 simply sort out the emergence of this kind of contract and the process of its establishment in some countries, and then analyze the legal basis behind it.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 is not only a breakthrough of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 but also a joint embodiment of the spirit of freedom of contrac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definition of 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 from its definition,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similar legal relations with the discrimination of four aspects. The third part elaborat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China#39;s contract system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including the theoretical disputes on some issu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legislation that has not been systematically stipulated and the status quo of judicial chaos. The focus will be on the fact finding errors in practice and the confusion of law application based on the relevant judgment documents in the past 10 years The fourth part will briefly introduc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 in som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 order to seek reasonable legal experience. The last part will propos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including building China#39;s third party interest contract system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and improving the level of the judicial team.
Key Words:Third-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 Freedom of Contract; Independent claims; juridical practice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第2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历史演进与法理依据 3
2.1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历史演进 3
2.1.1古罗马时期 3
2.1.2近代大陆法系 3
2.1.3近代英美法系 4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正当存在之法理依据 5
2.2.1 固守合同相对性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5
2.2.2 正当第三人信赖利益值得法律保护 6
第3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界定 7
3.1 第三人利益合同当采取狭义标准定义 7
3.2 第三人利益合同非第三人利益约款 7
3.3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征 8
3.3.1 第三人的法律身份不能是合同当事人 8
3.3.2 以第三人获得利益的考量为本质 8
3.3.3 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为表现 10
3.3.4 第三人应当具有独立请求权 10
3.4 与类似三方法律关系之显著区别 11
3.4.1 与涉他合同、利他合同的区别 11
3.4.2 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的区别 11
3.4.3 和债权让与的区别 11
3.4.4 与代理的区别 11
第4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争议与问题 13
4.1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理论争议 13
4.1.1 第三人享有利益的起点争议 13
4.1.2 第三人不当得利返还的争议 13
4.1.3 第三人变更意思表示的争议 14
4.1.4 第三人转移权利的争议 14
4.2 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上的问题 15
4.2.1 尚未系统规定的立法现状 15
4.2.2 立法滞后的两大原因 15
4.3第三人利益合同司法实践历程及其中的问题 16
4.3.1 从否定到肯定的司法实践历程 16
4.3.2 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20
第5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域外法律经验 23
5.1 大陆法系 23
5.2 英美法系 23
第6章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的解决方法 25
6.1 明确《合同法》第64条之定性 25
6.2 明确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 25
6.3 立法上需构建系统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25
6.4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27
第7章 结论 28
参考文献 29
致谢 31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早在古罗马时期“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的法谚便广为流传,这被视为现代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身或雏形,并为大多数国家长久坚持。然而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合同也越来越多地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现实中大量存在着这样一种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第三人利益为基本考量、以自己名义和他人订立合同、以向第三人直接履行为表现形式,此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这种合同,严格苛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难以高效便捷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亦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多数国家逐渐将第三人利益合同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予以规定。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虽在部分单行法中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予以了规定,却没有形成系统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所以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往往难获有力的法律依据。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案件促使法官不断“突破”法律条文的字面,让第三人的利益得到相对有效的救济,同时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种合同的处理规则不断明确。
对该论题的进一步研究有助于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推动相关立法,也会对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产生巨大实效。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较早地在国外产生发展,故不少外国学者都对其展开过专题研究,如卡尔·拉伦茨所著的《法学方法论》、迪特尔·梅迪库斯的《德国债法总论》以及美国的《科宾论合同》都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进行一定论述。在部分问题上仍有争论,如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产生证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错误的,也有学者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仍然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利益合同只是例外情形;又如关于第三人利益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关系处理问题上,英国学者阿狄亚认为,承认第三人权利的效力比承认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更重要,部分国家或地区认为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此外,由于各国国情存在巨大差异,他国很多制度成果是无法直接为我国采纳的。
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国内学者早已注意到了法律与实际社会需要的脱节,对其研究也从未间断,专著方面主要有吴文嫔所著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张家勇所著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等。关于该论题的论文数量光近些年就有数十篇之多,但相关研究多集中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历史沿革、以及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法律完善等方面问题等表层上,广度与深度都有所欠缺。也有部分学者深入探究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所涉的法律关系、对各方的法律效力、所涉法理依据,并提出自己独到见解。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研究成果不系统、不完整,由于欠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相关理论基础的准确界定以及对制度科学构建的完整系统研究,导致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问题上产生了更多的认识分歧。
学界目前尚少有基于法律文书分析司法实践的做法,故笔者打算以此为创新点,立足足量的裁判文书分析在法律依据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对该种合同的态度以及其变化趋势,再通过比较法,借鉴外国立法提出构建本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些许建议。
第2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历史演进与法理依据
2.1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历史演进
在法律发展史上,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经历了全盘否定到逐步认同的历史演变。在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罗马法以及近现代大陆法、英美法都有限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各自的法律体系里构建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2.1.1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时期“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第三人不得从合同中取得权益”等法谚便广为流传并得到严格遵守[1],此即学界所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雏形。根据该原则,罗马法起初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涉他效力是持否定态度的,即合同只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生效。然而经济的不断发展让财产关系不断复杂化,该种合同日渐增多,罗马法以该原则处理与合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相关问题时的弊端日渐显露,故到罗马法学昌明之时,伴随着代理及转移债权理论的形成,法学家们便依据这两种理论,承认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够以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债权人受让人的身份,向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直接诉请给付[2],这也标志着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在古罗马的初步确立。
2.1.2近代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自近代以前也是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然而到了近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交易的频率、方式等都发生极大的变化,合同也日益复杂,涉及当事人之外主体的情况大量出现,从而促使这些国家不得不做出新的回应。以法国为例,虽然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19条和1165条规定了“合同原则上仅能以当事人自己名义订立且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但在第1121条又规定了两种例外的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即“当事人为自己利益同时顺带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及“债权人向他人赠与财产以第三人利益条款为条件”,这正是法国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尝试。此外,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尤其是保险业的发展需要,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法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相关限制也逐渐放宽[3]。
至于德国,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界,此前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能否及于第三人,德国法律予以否定的回答。尽管德国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能够给予第三人一定的救济,但诚如拉伦茨所说,第三人利益合同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不同在于前者保护的是约定情况下第三人的债权,后者保护的是法定情形派生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4]]。而《德国民法典》第328条正面肯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涉他效力,第三人能够直接要求给付。
2.1.3近代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的英国虽不像法德那样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却长时间恪守“合同相对性”与“对价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否认第三人的请求权。在1677年“达顿诉普尔案”中,法官支持了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从而确立为赠与受益人的合同,但随后的判例又逐渐逆转,不断巩固“对价原则”,并于1861年“退德尔诉阿特金斯案”[5]中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得第三人再无法依据合同享有权利。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坚持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处理相关合同会使得受益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故深受学界诟病。为此英国逐渐采取变通方法,包括在一些单行法中肯定利益第三人的独立诉权、以新判例确认第三人利益商业惯例的效力以及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等。直到1999年,在逐渐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涉他效力的国际背景以及国内学者的批评影响下,英国议会终于通过了《第三人权利法案》,标志着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英国的正式确立,使得第三人能更加容易地依据合同取得履行请求权。
美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最早可追溯至1859年“劳伦斯诉福克斯案”,在此案中,法官承认受益第三人的诉权,这一做法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一直被美国的法官们坚持。1932年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首次引入“赠与受益人”“债权人受益人”这两个概念[6],但此时利益第三人仅局限于此两类特定合同中;1980年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将这两个概念合并称为“意向中的受益人”,就使得第三人的范围扩大至几乎所有特定种类的合同中。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正当存在之法理依据
从历史发展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国家都是在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情况下不得已将“第三人利益合同”视作该原则的例外予以规定,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该种合同的存在是符合时代发展、具有其存在合理性的。
2.2.1 固守合同相对性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将“第三人利益合同”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予以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其合理之处的,因为时至今日,“合同相对性”原则仍然是处理合同事项的基本原则[[7]]。这样做虽能满足现实需要,但还是弱化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地位,使其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附庸。
为什么“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被一直固守?这就要论及其上位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亦可称契约自由,19世纪在西方国家兴起,指当事人得在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设定合同内容的一种自由,内容上包含是否缔约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等。相对应的,任何人也不应在没有自身意志参与的前提下受到他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负担。合同诞生之初,往往利益关系不太复杂,可能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所以一般观念也就默认当事人是为自身利益而订立合同,传统合同法也基于二人对立关系模式而构造[[8]]。
逐渐从合同自由原则中衍生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从一开始就注定只会关注合同双方,无法处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情形,已无法满足现代保险行业等快速发展,这也正是“合同相对性”不断被突破的原因。对于如何使第三人正当地享有合同权利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将第三人问题纳入经典“二人模式”中予以解释, “无权代理说”[9]属于该种构造模式;二是将第三人问题与“二人模式”区分开来,建立一种全新的“三人模式”,“直接而独立取得说”[10]坚持的即是这种立场[[11]]。“二人模式”下合同亦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影响只是行为的反射,此时该第三人类似于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下的偶然受益人,与“三人模式”下当事人积极主动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有着本质区别。笔者是同意第二种解决方案的,并且认为需要围绕“三人模式”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处理规则原则。与其说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不如说其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调整的一种。
但这不是否认“三人模式”与“二人模式”的联系。在“二人模式”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局限于合同双方是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那在“三人模式”下为第三人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让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也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同样也需被尊重。二者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否定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签订合同的效力正是否定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且二者都尚在“债的相对性”原则范畴之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人也绝无可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履行。以此可以批驳少数学者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予以废除的观点[[12]]。
所以笔者认为,处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原则与处理“二人模式”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都可视为“合同自由原则”的子原则,二者相互补充,但又相互影响,共同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想。不应将前者视为后者的例外,使前者沦为后者的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