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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方式初探开题报告

 2020-04-15 18:12:4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股东会进行决议时,理论上要求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即”现场表决”,然而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阻挠,使得全体股东的现场表决变得理想化。但股东会出席人数不合格,将影响到决议的有效性。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公司采取变通做法,对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该方法固然有效,却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讯表决这一方式没完全被《公司法》或其它法律明文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通讯表决于法无据。而通讯表决能满足股东会决议需要且能弥补现场表决的缺陷,因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如何合理选择股东会决议方式,以便高效率完成决策,对于公司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概念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有两种: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现场表决即股东出席股东会议行使其表决权的方式,其中包括股东以合法方式委托他人代人投票的表决。正如甘培忠在《企业与公司法学》(第五版)一书中所写。《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因此尽管不是股东亲自出席会议,但该委托代理也属于现场表决。王宗正在《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重构》(《学术界》双月刊,总第129期,2008.2)一文中对通讯表决是这样定义的: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是指不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以通讯方式(包括书面、电子方式)行使其表决权从而决定公司意思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通讯表决不仅局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表决,还有网络视频,电话,邮件等一切能表达个人意思的电子方式,通讯表决的手段相对于现场表决的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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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通过对通讯表决与现场表决的利弊的分析,结合股东会决策事项内容,对其决策

方式的选择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理由。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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