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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金飞艳)开题报告

 2020-04-15 18:18: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 条至273 条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271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设定一定的条件进行考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工作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讯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共同成为修改后刑诉法对于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大重大突破,然而,仔细研读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然可以发现一些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讨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适用条件,第二阶段为考验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两者具有递进关系。第一阶段的适用条件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条件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具体而言,第一,在适用对象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在定罪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第三,在量刑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运动,使得量刑得到了具体的量化,为此,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通过量刑标准化的方式得到确定;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第五,在犯罪嫌疑人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这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所附条件的考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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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刑诉法修正案实施后,人民法院对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是否可建议撤回起诉。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判决是对”孪生兄弟”,如果起诉至法院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且有悔罪表现,作出暂缓判决,给予一定考察期,2013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人民法院对于受理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实际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不然会造成未成年犯罪人的同样事实,但在处罚上失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鉴于立法对于”暂缓判决”制度未予确认,且控方移送起诉案件中的情况各异,同时,刑事诉讼贯彻控审分离的原则,公诉案件无法”回流”,人民法院应当对控方诉权予以充分尊重,只需依法判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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