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文献综述
2020-04-18 19:40:14
一、研究背景 举证是庭审的核心与关键。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入正式审判过程之后,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成为影响裁判结果的重点问题。
从我国立法机关的基本态度看,由于在环境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举证能力、专业知识、经济能力上的差距,不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能够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彻底”。
但是,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观点指出,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严格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大多数案件中仍然由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和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矛盾。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新型诉讼制度,其究竟应该采用何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实务界做法不一。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确定性成为法官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难题。
学者在研究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呈现出不同的观点。
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区分主体,全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部分学者认为全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更有利于维护环境利益、有利于权力救济以及防治环境污染。
颜运秋、周晓明在《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8212;#8212;兼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一文中认为,为减轻公益诉讼原告的举证负担,应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这基于以下两点:第一,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