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问题分析开题报告
2020-04-18 20:40: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就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由此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若干解释》) ,又进一步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提起时间、审查要求以及审查后的处理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然而,将法条规定转化为实践行为,有许多问题需进一步探讨,特别是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是一个全新问题,也”给司法实践留下了模糊地带”,需要对其加强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拟解决的问题: 1.明确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界限 2.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3.审理举证问题: 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否需要举证? 4.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如何处理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通过采取文献、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
在选定”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问题分析”作为论文题目后,笔者通过捜集、阅读、整理相关研究资料,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总结:(1)当前我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概述;(2)分析2018年最高院公布的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典型案例(3)对当前我国法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模式存在不足进一步分析并提出建议。
该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原则,也明确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认可;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限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可采用征求制定机关意见等审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