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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的反制立法探析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3:51  

摘 要

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以古巴、伊朗等国发展恐怖主义、发展核武器、违反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法原则等为由,频繁对其实施涉及贸易、金融及待遇等方面的自主经济制裁,给世界各国的跨国经济贸易发展带来损害风险及影响。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及俄罗斯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相继出台阻断法案予以反制。

这些阻断法案主要包括“阻断条款”“惩罚条款”“限制或禁止条款”等内容。首先,通过禁止本国国民遵守外国当局涉及关键信息的请求、禁止本国法院或行政机构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或当局的判决,并要求本国国民一旦知悉相关请求立即向本国主管部门汇报等方式阻断外国自主经济制裁在本国产生效力。其次,允许受外国自主经济制裁损害的本国国民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其应有合法财产。最后,为违反阻断法案的本国企业或个人分别规定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惩罚措施,以保障该阻断法案的实质性执行与落实。

我国应借鉴外国反制裁经验,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与完善我国反自主经济制裁立法:出台以“禁止遵守”“报告义务”“不承认与执行”“违反惩罚”“反咬条款”“限制或禁止”等条款为内容的阻断立法,形成系统的反自主经济制裁国内法律依据。此外,可合理转化国际条约及协定,积极将纠纷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自主经济制裁;域外适用;反制裁立法;阻断法案

Abstract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anada have frequently implemented autonomous economic sanctions against Cuba, Iran and other countries ,on the ground of developing terrorism, developing nuclear weapons, and violating the principles of respecting human rights,bringing damage risks and impac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rans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in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France, the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Canada, the European Union and Russia have successively issued blocking statute to counter it.

These blocking statutes mainly include the provision of “Blocking Terms”“Penalty Terms”“Restrictions or Prohibitions”etc.The blocking statute is specifically defined as follows: First, by prohibiting nationals from complying with requests from foreign authorities for critical information, prohibiting national courts or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from recognizing or enforcing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or authorities, and requiring nationals to immediately report the specific notification of requests to national authorities , etc.to block foreign autonomous economic sanctions come into effect. Secondly, nationals who are subject to foreign economic sanctions are allowed to file a lawsuit in their home courts to recover their legitimate property. Finally, the corresponding civil and criminal penalties are imposed to the domestic enterprises or individuals who violate the blocking statute to ensure the substan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locking statute.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anti-sanction experience to construct and improve China's anti-sanction legislation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to introduce the provisions of “No Compliance”“Reporting Obligation”“No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Violation of Punishment”“Claw Back”“Restriction or Prohibition”etc., to form a system of legal basis of anti-sanction.The second is to rationally transform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and actively appeal disputes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Keywords:Autonomous economic sanctions, Extraterritoriality, Anti-sanction legislation,Blocking statute.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3研究内容与思路 3

第2章 自主经济制裁的域外立法分析 4

2.1自主经济制裁概述 4

2.1.1 自主经济制裁界定 4

2.1.2自主经济制裁现状 6

2.2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立法 8

2.2.1美国《1996年古巴自由民主团结法》 9

2.2.2美国《伊朗利比亚制裁法》 10

2.3欧盟自主经济制裁决议 11

2.4加拿大自主经济制裁立法 12

第3章 反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的比较法分析 14

3.1国外主要自主经济制裁反制立法 14

3.1.1法国 14

3.1.2英国 14

3.1.3澳大利亚 15

3.1.4加拿大 15

3.1.5欧盟 15

3.1.6俄罗斯 16

3.2国外主要自主经济制裁反制条款 16

3.2.1阻断条款(Blocking Statute) 16

3.2.2惩罚条款 20

3.2.3禁止或限制条款 21

第4章 我国反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的立法构建 24

4.1我国制定自主经济制裁反制立法的必要性 24

4.2我国自主经济制裁反制立法的主要制度 25

4.2.1禁止遵守 25

4.2.2汇报义务 25

4.2.3不承认与执行 26

4.2.4违反惩罚 26

4.2.5反咬条款 26

4.2.6限制或禁止条款 27

第5章 结语 28

参考文献 29

致 谢 32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20世纪40年代后,武装斗争和暴力行动等传统武力制裁手段因违反国际法中“不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原则被国际社会所禁止,和平与发展早已取代战争与落后而成为时代主题。在此背景下,国家间直接通过武力或暴力的手段来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各国的较量业已转向以经济和科技软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等强势国家或国际组织迫于国际社会舆论压力和国际道义谴责,通常采取其他非武力制裁手段来实现其特定的政治或经济目的。然而,一般的非武力制裁手段如单纯的外交制裁、政治制裁等又收效甚微,其制裁后果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因此经济制裁这种成效相对显著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便受到美国、英国等强势国家的广泛青睐。

近年,由于美国声称我方违反了其出台的经济制裁国内法中关于次级制裁的相关规定,我国部分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实体及个人也接连受到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的打击。华为孟晚舟事件、中兴事件、昆仑银行事件等制裁案例已经引发我国外交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学者及民众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经济实力逐步发展壮大,我国各类行业、企业实体势必会更加频繁地加入到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范围地融入国际经济贸易体系,在对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受到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直接影响的风险势必增大;同时,我国正倡导“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积极打造与沿线国的友好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然而许多沿线国正是美国的经济制裁目标,我国又将受到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的间接影响,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落实。[[1]]

自主经济制裁对我国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利于我国企业实体主动拓展海外市场,寻求国际化发展。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市场开放程度的日益扩大,并具有巨大的经济吸引力及发展潜力,我国企业实体势必为寻求更宽阔的发展平台进行跨国贸易及投资而跻身于国际经贸市场,但自主经济制裁则给我国企业跻身国际经贸市场带来诸多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受到自主经济制裁影响的企业实体还将面临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刑事处罚。二是不利于我国作为东道国吸引外商投资。若我国成为自主经济制裁的目标国,外商出于经济利益与安全考虑,进入我国市场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若我国受到自主经济制裁影响,外商也会因经济风险而安全考虑而避免进入我国市场,不利于我国市场相关行业转型、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带动就业,提高就业率。

本文通过对美国等强势国家的自主经济制裁国内立法规定及实施措施的梳理,归纳、总结并借鉴法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俄罗斯等各国及国际组织面对外国自主经济制裁所制定的阻断条款或阻断法案,探讨中国反对外国政府自主经济制裁的立法路径,以保护我国经贸领域合法、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际经济市场平等运行。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主经济制裁给受制裁国及其他国家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及损害威胁不容小觑,如何抵御外国依据其国内的自主经济制裁立法所采取的制裁措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密切关注研究兴趣。目前国外学者对此问题的探索及研究相较于国内学者而言更多也更加深入。

国外对于自主经济制裁及其反制的研究开始较早,学者尼古拉斯(Nicholas Davidson)认为,《古巴自由民主团结法》(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Helms Burton Act,以下简称《赫伯法》)的出台无疑扩大了美国法的管辖范围,企图用美国的外交和贸易政策取代外国主权政府的外交和贸易政策。[[2]]而《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The Iran and Libya Sanctions Act,即ILSA,以下简称《达马托法》)则更为直接地试图影响非美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决策,企图强迫非美国公司就伊朗和利比亚问题做出使美国国会可以接受的决定,而不论其国籍国或注册国的法律或政策如何。欧盟理事会针对《赫伯法》和《达马托法》通过了2271/96号决议,该决议中的阻断条款大幅度缓解了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立法的实施对国际公司造成的危害,并对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立法的运作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3]]学者约翰(John Grayston1)和学者吉安尼(Giani Pandey)指出,欧盟是古巴最大的贸易伙伴,而欧盟与美国的贸易关系又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关系,美国通过了自主制裁古巴的立法,无疑会对三方的经济利益及贸易关系产生重大威胁。[[4]]欧盟为解决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立法及制裁措施所产生的相关问题,以美国违背了WTO成员国的承诺为由将上述争端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制,但美方援引WTO项下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否认了自己的责任。为了防止WTO专家组完成对自主经济制裁措施的审查而对美国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美国与欧盟最终达成谅解。此外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阻断条款并采取了联合行动以缓解美国自主经济制裁措施导致的威胁,但欧盟成员国对阻断条款和联合行动的转化和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5]]学者亨宁(Henning Bloss)与学者戴维(David Lorell)以2018年欧盟修改2271/96号决议为背景,将经修订的欧盟理事会决议与原决议的各项情况进行对比研究,发现不论是原决议或是经修订的决议均面临执行难的现实问题,其倡导在美国自主经济制裁国内立法强有力的执行现状下,欧盟阻断条款应当着重抓落实,而不应只是“纸上谈兵”。[[6]]

国内对自主经济制裁反制的研究开始较晚,其中学者杜涛对于自主经济制裁的相关研究较为具有影响力、权威性及借鉴意义。杜涛最早对美国域外自主经济制裁的国际法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他认为经济制裁这种强制手段的适用应当以遵守国际社会现行有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前提,而美国多次实施的域外自主经济制裁则与传统国际法基本原则相抵触。[[7]]目前较为有效的解决因美国实施域外自主经济制裁所产生的国际纠纷途径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解决,或将争端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8]]杜涛还以时间为线索,梳理分析了欧盟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及21世纪后,面对美国的域外经济制裁立法及措施时态度和做法,并认为欧盟对域外经济制裁的态度从抵制到协调的转变与其发展利益息息相关。[[9]]

本文将以国内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重点分析外国反自主经济制裁的立法条款,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及实际情况,提出我国亟待构建和完善的反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立法及相关框架,以期对我国反外国自主经济制裁提出可借鉴建议。

1.3研究内容与思路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绪论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自主经济制裁现状以及研究思路及方法进行阐述。其次,从立法层面梳理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自主经济制裁国内立法,对当前自主经济制裁的相关立法模式及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再次,按照条款内容探究与归纳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俄罗斯等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定或出台的反自主经济制裁阻断立法或法案。最后,联系我国特殊国情及具体实践,探讨我国亟待制定及完善的反自主经济制裁法律规定及模式,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方案。结语部分凝练全文,总结概括。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外国反自主经济制裁的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先进反制经验及立法路径。横向对比我国与外国面临的自主经济制裁风险与挑战,分析不同国家自主经济制裁反制的立法措施,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的立法路径。

第2章 自主经济制裁的域外立法分析

鉴于自主经济制裁具有制裁成本相对较低、制裁风险相对较小及制裁效果相对明显等特点,通过采取自主经济制裁以实现经济、政治目的备受国际社会诸多强势国家或国际组织的青睐。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及国际组织已经出台了本国或组织内的自主经济制裁立法,作为其对目标国实施经济制裁的法律依据。国际经济研究所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是实施或参加自主经济制裁最频繁的国家,1914年至2000年美国参加或实施的经济制裁数量占世界经济制裁总数量的58%,1970年至2000年美国的经济制裁占比52%。[[10]]欧盟是实施自主经济制裁数量较多且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加拿大也是目前国际社会中频繁对外实施经济制裁的国家,因此本章主要以美国、欧盟、加拿大的自主经济制裁立法为对象展开分析及研究。

2.1自主经济制裁概述

随着美国根据其出台的自主经济制裁国内立法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愈演愈烈,以及美国对上述制裁措施的执行力度不断增大,跨国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及挑战,国际社会不得不正视这一现象并不断提高该国或组织的风险防范及反制意识,以免于遭受自主经济制裁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或影响。美国与中国作为世界前两大经济体,两国经济实体不可避免地、大幅度地进行着国际经济贸易,华为事件已经为我国敲响警钟。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政府及企业实体更应当尽早意识到自主经济制裁的巨大破坏力,并提高自主经济制裁反制意识。本文以自主经济制裁及我国的反制立法路径为主要研究内容,此节先对自主经济制裁的概述以及自主经济制裁的实施现状进行介绍。

2.1.1 自主经济制裁界定

2.1.1.1何为自主经济制裁

一般认为,制裁是针对违反神意及法律、法规的不法分子或有不法行为的人用强力管束并予以处罚。[[11]]现今国际社会所说的制裁多指经济制裁,即《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41条所称武力之外的办法之一。[12]联合国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主要通过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其效果,中国则通过外交部转发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形式告知各单位遵守安理会的制裁规定。而自主经济制裁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非经联合国安理会经济制裁决议,自主采取出台经济制裁国内立法或国际组织条例的方式实施的经济制裁措施,常被其用作打击、削弱目标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获得各方面能源或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目标和利益需求的工具。

2.1.1.2自主经济制裁的性质

其一,自主经济制裁具有非法性,即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国际法院规约》第二章第38条对国际法渊源做了详细规定。[1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虽不能被归类为规约第38条所述的类别,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作为《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武力之外的办法之一,其仍然具有权威性及法律效力。因此,依据联合国经济制裁决议所作出的制裁措施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但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采取的自主经济制裁措施并非以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为实施依据,而是主要以本国.国内法或国际组织自主出台的条例为实施依据,因此不能够等同于经济制裁,也就不能直接类比经济制裁而取得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且二级经济制裁还涉及国际司法层面上的长臂管辖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法层面上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导致自主经济制裁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更加具有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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