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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私法保护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3:58  

摘 要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和云数据的高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人们的生活跟互联网变得息息相关。一方面,人们享受着大数据所带来的巨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互联网强大的数据分析技术也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怎样强化隐私权的保护就成了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

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找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权的新变化,以大数据和隐私权的基础理论为依据,归纳出新的时代背景下隐私权的新特点,从我国现有的立法出发,结合新形势下隐私权侵权的新变化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强化数据隐私的保护,用合理的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完善隐私侵权救济途径,以及引入被遗忘权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era,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cloud data has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 to our life, and people's life has becom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Internet. On the one hand, people enjoy the great convenience brought by big data,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powerful data analysis technology of the Internet also brings a great threat to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Therefore, how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has become a very practical issue.

Combined wi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age of big data, guidance releas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ase to find out the new changes of era of big data privacy infringe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theory on big data and privacy, summed up the new er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features of privacy from our existing legislation, combined with the new changes of privacy infringement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o the defects of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is analyzed, in the future civil cod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data privacy, use reasonably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 perfect privacy tort relief way,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right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right subject is forgotten.

Key Words:Big data;;The right to privacy; Legal Protec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研究意义 1

1.2 研究现状 1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

1.2.2 国外研究现状 2

1.3 研究内容及目标 3

1.3.1 研究内容 3

1.3.2 研究目标 3

第2章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分析 4

2.1 蔡继明诉百度公司隐私权侵权案 4

2.1.1 基本案情 4

2.1.2 法院判决 4

2.1.3 案件启发 5

2.2 Cookie技术与隐私权纠纷第一案 6

2.2.1 基本案情 6

2.2.2判决结果 7

2.2.3案件启发 8

第3章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9

3.1 大数据概述 9

3.1.1 大数据的概念 9

3.1.2 大数据的特征 9

3.2 隐私权概述 10

3.2.1 隐私权的概念 10

3.2.2 隐私权的内容 10

3.3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特点 11

3.3.1 侵权主体多元化 11

3.3.2 侵权客体扩大化 11

3.3.3 侵权行为隐蔽性 11

第4章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立法现状和不足 12

4.1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12

4.2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12

4.2.1侵权主体多元性导致归责原则设置不合理 12

4.2.2侵权客体扩大化造成救济途径缺乏保障性 13

4.2.3侵权行为隐蔽性导致隐私权范围及侵权行为界定难 13

第5章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15

5.1民法典编纂中强化隐私权保护 15

5.2 采用合理的归责原则 15

5.3 完善隐私侵权救济途径 16

5.4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 16

结 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20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大数据时代,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云数据的飞速发展,与日俱进的信息资讯科技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人们享受着电子商务、GPS定位、移动手机视讯等大数据所带来的巨大便利。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处在了大数据的监控之下。一切由科技设备所记录下来的个人数据信息,都可能受到电子资源库长期、持续的搜集和储备,以及电脑的比对分析,最终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有83%的网络用户认为定制化的搜索引擎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百度、Google和雅虎等作为搜索引擎服务的龙头企业,近年来的百度关键词搜查诉讼、Google眼镜诉讼、雅虎扫描电子邮件诉讼等事件一再表明着大数据时代存在着严重的数据隐私泄露问题。因此,大数据时代,如何强化隐私权的保护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1.2 研究意义

总所周知,大数据是21世纪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事物,我们国家现有的立法对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具有滞后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旧缺乏对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明确、全面规范。除此之外,我国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与大数据相关的研究则更是凤毛麟角。本文通过对数据化时代隐私权的私法保护进行研究,希望可以让大家在享受着大数据所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能将大数据发展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所造成的威胁降到最低。。

本文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以大数据和隐私权的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具体建议,以期更好的促进数据化时代个人的隐私保护,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开始较早,但由于大数据是一个最近兴起的新兴概念,我国对于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史文生(2016)认为,大数据指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海量的数据,而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私不被他人非法侵权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大数据时代,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来阻止数据的拥有者将个人的数据信息同一些其他的主体相关联[[1]]。张鹏(2016)认为,近些年,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一方面,大数据和云计算的飞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大数据的不合理利用也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2]]。童拿云(2015)认为,大数据时代,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新产生的新问题,而是在传统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和传统的隐私权保护之间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下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归根究底还是由于传统,我国隐私保护的最大阻力便是法律实施的力度不够导致法条背后的精神被忽略,我们亟需加强民众对于法治精神的弘扬和对法律的遵守[[3]]。刘迪(2017)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包括人们位置信息、浏览痕迹等在内的海量数据被企业私自搜集,他们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和利用,制定出定制性的商业策略,这些策略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是也给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4]]。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于隐私权的研究开始较早,大数据这一概念最早便是由外国学者提来的。路易斯和塞缪尔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隐私权》,第一次提出来了隐私权这一概念[[5]]。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指出,随着互联网和云数据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所产生的信息风暴给我们的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为人们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生活维度的可量化。大数据已经成为了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源泉,与此同时,更大的改变 正在蓄势待发[[6]]。安妮塔· L·艾伦在《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一书当中对于美国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介绍,并对基因隐私等新型的隐私权侵权问题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分析,为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对隐私权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7]]。

1.3 研究内容及目标

1.3.1 研究内容

本选题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首先,绪论部分对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现状分析进行了概述;其次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权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然后对大数据和隐私权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分析,阐述了大数据、隐私权的相关概念以及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权的新特点;紧接着在前章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立法现状分析,从私法领域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下隐私权保护的局限性;最后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隐私权保护的意见建议,以期人们在享受着大数据为我们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能够减少数据技术对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一些潜在的威胁。

1.3.2 研究目标

通过研究大量文献、案例和数据,对大数据时代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强化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和措施。一方面希望能够增强我国公民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期待立法机关能够更加重视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立法和现有法律的完善问题。

第2章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分析

2.1 蔡继明诉百度公司隐私权侵权案

2.1.1 基本案情

原告蔡继明,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学院教授,国家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负责人,全国政协委员。2006年,蔡继明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其课题组所研究的假日改革提案—取消五一黄金周、增加部分中华民族传统假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变原有的集中休假为分散休假,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部分对于议案的反对者在百度贴吧里面开设“蔡继明吧”,并在其中发表了一些具有侮辱、诽谤等性质的文字、图片信息,且蔡继明教授的私人电话、家庭电话、电子邮箱等私人的信息也被公布出去。在“百度贴吧”的首页百度公司相继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定、投诉方式以及投诉的规则。里面规定到,所有的百度贴吧用户如果发现百度贴吧内的帖子的内容具有侮辱、诽谤等性质,可能侵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贴吧相关协议的,有权利按照贴吧的投诉规则投诉。

原告蔡继明委托梁文燕通过电话的方式和百度公司就“蔡继明”吧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涉,但是百度公司对这件事并没有进行处理。随后,梁文燕向百度贴吧提出申请,成为“蔡继明”吧的管理员,同样没有获得允许,后梁文燕给贴吧管理组发送信息申请删除该贴吧内所包含的侵权帖子,但是该管理组没有给予答复。随后蔡继明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在受到了蔡继明的律师函以后,百度公司删除了百度贴吧“蔡继明吧”中涉嫌侵犯其权利的帖子。后原告委托律师将百度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涉案的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对于发送相关侵权言论的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披露,关闭“蔡继明”吧,并就其所受到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8]]

2.1.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赋予网络平台服务站对于百度贴吧内所包括的所有帖子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够因此而当然的推定一旦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中遭遇了隐私权被泄露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了解到该侵权行为的存在。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针对网络平台上所发布的可能侵犯到个人隐私权利的相关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仅仅是事前提示以及事后监管的义务,为被侵权者提供方便有效的投诉渠道。[[9]]而在本案当中,百度公司于2006年9月,在收到来自于蔡继明律所发送的律师函以后,立刻将涉案的侵权言论进行了删除,因此不认为百度公司具有侵权行为。

而针对蔡继明要求关闭涉案贴吧的诉讼请求,由于百度公司已经针对涉案侵权言论进行了删除处理,并且采用了一定的屏蔽技术禁止新的侵权言论的发布,所以该请求于法无据。并且由于假日改革方案的出台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蔡继明被动的成为了站在银幕之前的公众人员,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而“蔡继明”吧本事只是一个针对社会公众人物以及社会事件进行发声的平台,其本身并没有故意侵犯蔡继明的姓名权,以“蔡继明”对该贴吧命名仅代表社会舆论的关注,所以对于其请求关闭涉案贴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发布侵权言论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百度公司在法庭上当场表示其可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对此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对此进行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表示,百度公司在前期接到梁文燕的反馈时,并没有针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直到蔡继明委托律所发起律师函以后,百度公司才对涉案侵权言论进行删除。而在此期间由于百度公司怠于行使事后管理的职能致使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不断的扩大,百度公司应该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最终判定百度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

2.1.3 案件启发

在云计算、大数据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有关网络用户的数据隐私侵权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通过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类似于避风港原则,在网络平台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要承担的一般是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而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侵权信息者及其参与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个人遭受网络隐私权侵权,往往却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告上法庭,而真正的侵权者却因此而逍遥法外。

这与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一般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是传统条件下所不能相比的。由于网络数据侵权一般是通过网络虚拟身份来实施的,具有匿名性。网络用户通过网络进行的许多活动都是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或者是采取虚假的信息进行,这就使得,当事人在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很难确切掌握到侵权人的具体信息从而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就只能通过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网络服务平台申请追加实际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的技术优势揪出实际的侵权责任人。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10]]的规定,权利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布侵权行为人的个人信息,是为了解决原告一方维权难得困境,但是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增加了其法律责任。在本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百度公司,由于其未能尽到事后管理义务,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11]]虽然百度公司当庭同意从技术上为原告提供侵权行为人的相关信息。而那些在网络上散播其个人信息、侵权其隐私权的实际侵权行为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体现了我国当前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无法良性对接的现状。

在我国法律上涉及对隐私权保护的,除了宪法、民法外还存在许多特别法和单行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这些特别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特定领域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是这些立法较为分散,不像其他国家存在诸如《隐私权法》之类的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这也体现了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立法上的不足。

2.2 Cookie技术与隐私权纠纷第一案

2.2.1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在上网浏览网页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在百度搜索引擎上面进行信息检索以后,在其他的一些网站当中也会出现相应的关键词。如朱某打开浏览器利用百度搜索“减肥”以后,再次登录其他网站界面下就会出现有关减肥的广告。经过了解朱某得知百度网讯公司使用的是cookie技术,cookie技术的主要功能是将用户的偏好信息加以记录,根据用户的个人情况推送出与用户相关的或者是用户更加感兴趣的个人信息。朱某认为,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搜集个人信息发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将他个人的隐私习惯以及日常的兴趣爱好暴露在了网站上面,并且根据其浏览习惯向朱某发布定制性的广告,导致朱某神经高度紧张,对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所以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立刻停止其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且承担朱某为了本次诉讼所做的公证费用1000元。

2.2.2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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