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探析文献综述
2020-04-18 20:48:10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刑事诉讼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监察证据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是核心问题之一。
《监察法》第33条对该问题予以回应,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在《监察法》颁布之前,纪检监察证据通常被视为”行政执法证据”,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主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
《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则意味着监察证据从”行政执法证据”中分离出来而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不仅带来其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具体制度的转型,背后也存在着理论基础的重大变化。
(2)现实意义 《监察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当务之急是为其与《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衔接上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监察体制的改革与现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几方面对此问题做简单分析,以期为实践中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找到合适的方法和路径,方便刑事诉讼对于监察证据的转化运用。
将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能够发挥惩治腐败的作用,《监察法》的初衷就是为了整合反腐败力量,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提升反腐败工作成效,度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的应用,更是为了实现从严治党、惩治腐败,也是为了将惩治腐败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依法治国、依法依规治党,有利于惩治腐败。
(3)理论意义 对于监察证据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首先要立足于证据与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能够为这一系列”悖论现象”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
在立案、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二元独立的,在这个意义上,监察机关办案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但在证据问题上,监察机关调查行为所搜集的证据,都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证据是一体的 ,《监察法》规定不够全面的,因此研究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助于当前证据理论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