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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4:51  

摘 要

随着新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已成功实现了高速到高质的转变。在这样的态势下,城市群应运而生,其合作发展一体化成为继全球经济化后的又一潮流。而在我国战略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长江中游区域也不可避免迎来城市群区域合作的挑战。如何建立优质的城市群区域合作机制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而法制则又是区域合作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区域法制合作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发展现状、战略意义等现实问题着手,探究其区域法制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综述长三角区域法制合作和国外城市群建设现况,对比分析并借鉴可适用的经验,从而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era,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 has successfully achieved a transformation of high-speed to high-quality . In such a situation, urban agglomeration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and its integr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nother trend after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world.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which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China's strategic layout, inevitably face the challenge of regional cooperation of urban agglomerations. How to establish a high-quality reg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urban agglomerations has become an urgent issue, and the rule of law is a crucial link in the reg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However, the regional leg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urban agglomeration in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has not yet formed a mature system,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will start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strategic significance of regional legal cooperation in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explor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regional legal cooperation, summari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egional legal coopera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 urban agglomerations, comparing,analyzing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applicable experience, so as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regional leg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in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Key words: urban agglomeration in the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regional legal cooperation in urban agglomeration; existing problem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

1.2.1研究目的 1

1.2.2研究意义 2

1.2.3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2

1.2.4研究创新点 3

第2章 长江中游城市群及其区域法制合作的概述 4

2.1长江中游城市群概念 4

2.2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历史背景 4

2.3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特点、战略意义等 4

2.3.1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特点 4

2.3.2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法制化的战略意义 5

2.3.3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法制化的必要性 6

第3章 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之困境 8

3.1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的现实障碍 8

3.1.1主体法制意识的薄弱 8

3.1.2强制性、稳定性规范的缺乏 9

3.2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目前发展存在的问题 9

第4章 国内外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经验 11

4.1国内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 11

4.2国外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 11

第5章 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具体措施 12

5.1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法制化的具体措施 12

5.1.1中央立法 12

5.1.2地方主导 12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第1章 绪论

本文旨在研究现代化浪潮下长江中游城市群法制合作机制的现状与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1.1研究背景

随着历史的进程,城市在区域的核心地位愈发突出,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综合实力的日渐增强,为周边地区的发展带来辐射反应和联动效应,以城际间的沟通互动形成功能互补、共建共享的良好态势[[1]]。这样依靠自然环境条件建立起来的,由一两个大城市为中心,以交通同运输和信息网络为手段,实现区域内在联系从而达到一体化发展的集合体即为城市群[[2]]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经济全球化在世界发展中牢牢占据着潮流趋势的中心地位。如今,城市合作化这一概念也应引起重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但加速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体系的融合,也是各城市间依赖性的黏合剂[[3]]。当城市的空间组织形式发展到极致时便形成了城市群,这一发展转变符合我国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发展的经济模式要求,成为当下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出现了三大老牌城市群这一概念并为人所公认,即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冀城市群。这三大城市群不仅保持着高歌猛进的快速的经济发展且其经济规模在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格局中颇为重要,俨然成为我国经济的领头羊。在如此态势下,长江中游地区迎接城市群发展的挑战迫在眉睫且势在必行[[4]]

完善的区域法制合作是建设好长江中游城市群的重要前提,然而目前长江中游地区的区域法制合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研究目的

卓越的区位条件、四通八达的交通网、丰富的人文科教资源等等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在我国现有的城市群建设中所占据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也因此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发展的重要性格外突出,甚至在国家未来发展规划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意义。从而如何构建完善的区域法制合作机制、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俨然成为不可忽视的当务之急。但目前长江中游城市群间的区域法制合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主体法制意识淡薄、缺乏有效协商和协作机制、区域法律冲突和行政壁垒的存在、区域合作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由此,本研究拟通过从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发展现状、战略意义等基本现实问题着手,探究其区域法制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综述长三角区域法制合作和国外城市群建设立法现况,对比分析并借鉴可适用的经验,得出如何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的建议,希望对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1.2.2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和现实两方面。

一是理论意义。该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学科理论。我国对于城市群区域合作的相关立法尚有欠缺,本项目则运用比较分析和相关文献搜索来充实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一定基础学科理论内容,并为日后其他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提供案例支撑。

二是现实意义。长江中游城市群法制合作机制完善的积极意义在于化解区域法律冲突和法律壁垒,建立相对稳定且强有力的合作制度,使合作模式具有普遍约束力,将相关合作政策通过立法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并强制执行,以期实现区域间互利互惠的平等共融局面。该项目成果可以用于提高政府对城市群区域合作的法律意识效果。具体表现为着眼此次研究分析中的实践调查而获悉的问题,参考此项目提出的解决对策以及拟解决的问题,对现今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进行中央管理、地方主导方面的改进。以宏观大局观视角来看,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的完善建立不仅有助于中部城市的崛起,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对其他城市群的建立发展也起着很好的示范作用。

1.2.3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是理论与现实层面相结合,主要采取传统的文献检索阅读方法获取相关信息,同时以网络数据库为辅助手段,进行资料的搜集和相关数据的整理工作。

具体如下:

1、文献研究法:搜集并整理当下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现状、区域法制合作困难及其所需法律规制内容等相关文献,从而通过对文献的分析解读来科学认识事实发展。

2、多学科综合法:以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及和实践知识以及相关个案分析进行综合分析。

3、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内现有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发展、国外城市群合作发展相关立法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区域法制合作机制,从比较分析中得出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机制的对策。同时结合现实生活完善课题,使课题更有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

新时代的飞跃发展不仅使我国的经济阶段相应地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增长的转变,同时也形成了以城市群形态为主要空间载体的经济新模式。在这样大势所趋的力量推动下,长江中游地区也不可避免要接受城市群的合作考验。本文将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展开研究思考:

一是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现状及其问题进行分析。长江中游城市群是以武汉为中心城市且长沙、南昌、合肥为副中心城市,涵盖武汉城市圈在内数个中部都市发展区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形式。因受到相对传统固定的行政体制的影响与束缚,长江中游城市群存在着行政分割与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局面,如何实现区域内的协调与纠纷解决将是不得不正面解决的问题。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仍处于基本空白的状态,也缺乏完善的监管奖惩机制,这一切使得生产要素的流通并不容易,因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的合作交流发展。

二是开展基础理论思考。为了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发展的平稳运行,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会城市相继达成了《武汉宣言》和《长沙宣言》这两份协定,国家发改委也于2015年批复并发布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这些规划协议本身对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合作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的非强制性和宏观性,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未形成合理分工协作关系。提出对于落实细节的思考是本项目研究的基本内容。

(三)论文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章: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进行阐述,列举论文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第二章:长江中游城市群及其区域法制合作的概述,包括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概念,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历史背景以及其特点、战略意义、必要性等内容。

第三章:从法律规制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发展可能面临的困境。

第四章:纵观国内外目前针对城市群区域合作所行对策,明确其带来的新挑战。

第五章:以坚持中央立法为前提,合理利用地方的主导地位,针对挑战提出相应地优化建议及具体举措。

1.2.4研究创新点

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任重而道远。这一课题的研究为长江中游城市群法制合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提供理论依托,且为具体的应用实践操作提供了可行性。这既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第2章 长江中游城市群及其区域法制合作的概述

2.1长江中游城市群概念

长江中游城市群也称“中三角”抑或“中四角”,是以武汉这一内陆最大的城市为中心,其他三省的省会城市即长沙、南昌、合肥为副中心,凭借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等中部发展城市为依托,呼应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新型国家发展规划重点和区域合作互惠增长极[[5]]。

2.2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历史背景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这一纲要,湖南、湖北、江西三省联手共同谋求新发展。至2012年,三省负责人首次会面商讨。

2013年,三省转为四省,长江中游城市群作为新的经济地理理念从构想转为成熟。同年,四省省会城市达成《武汉共识》,约定打造以长江中游城市群为依托的中国经济增长极。2014年,四省会城市共同签署发布《长沙宣言》,依据“核心带动、多极协同、一体发展”的原则对于健全合作交流协调机制达成共识。

2015年。国务院先后批复发布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这不仅是贯彻落实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这一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跨区域城市群规划诞生的第一步。从此,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法制合作发展正式起航。

2.3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特点、战略意义等

2.3.1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多元化。纵观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无论是湖南、湖北、江西三省签订的《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集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还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先后签署的各部门间的省际合作协议,抑或如湖南、湖北、江西三省日报传媒集团共同签署的《中部传媒战略合作协议》,四省城市商业银行共同签署的《战略发展业务合作协议》等等,都体现了主体的多元化[[6]]。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的法制化,并不只是依赖于省级政府高层,更包括了省际政府下的各部门和市县一级政府部门,甚至于一些贸易、金融企业与商务学术类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说,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的法制合作人人皆有责,为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尽一份力不仅是个人的责任承担,也是长江中游城市群想要全面开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其优点也是特点所在。

二是形式的广泛性。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的法制化离不开各类相关文件,其基础文件即行政协议,譬如《武汉共识》、《长沙宣言》抑或是《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集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都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以自愿平等地推动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的一体化发展,其形式又包括各类宣言、提案、协议书等。2015年国家发改委批复出台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 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的法制化是在充分尊重这一中央规划的基础上并在其领导下以广泛形式实现。

三是领域的宽广性。2012年2月4日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签订第一个部门间合作协议,从交通一务开创了省际部门合作的先河,从那以后,旅游、商务、经协、科技、经信、农业、卫生、知识产权等15个部门先后展开合作。企业方面,演艺、图书、传媒等行业也签署相关协议进行跨省业务拓展,互利共存。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制合作的范围领域相对较为广泛,基本涵盖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非着力于一点。

2.3.2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法制化的战略意义

长江中游城市群以武汉城市圈等区域都市群为主体形成的特大型城市群。以地理位置的角度看,它承东启西、连南接北,优越的地理条件决定其在我国区域发展格局中的重要地位,也使其必然成为长江经济带城市群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其区域合作法制化相应在促进中部城市崛起、推进区域合作法制化进程、为其他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也有着及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在我看来,其意义又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尽管长江中下游城市群区域发展领域广泛,贯穿于各层面,如上文所提旅游、科技、卫生等,但归根结底在区域合作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经济方面。众所周知,掌握经济就是掌握国家的命脉,同理而言,掌握经济就是掌握城市群区域合作的精髓。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经济领域所开展的不断深入探索,区域合作中的经济一块也随之有了相应的变化发展。然而或许是出于城市群合作发展这一理念才初具雏形,其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发展并未同步,甚至称得上是严重滞后。只有加强区域合作法制意识的培养,在区域内进行强力有效的法律管理控制,才能使经济在法治基础上得到协调发展。如果说经济领域是城市群区域合作的重点,而法制为其提供保障,成为其茁壮成长的源头,那么法制化就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中的重中之重,即便认为是从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也毫不为过。

二是有效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状况。社会行为受各类外在因素影响,譬如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因此极易产生变动且社会关系之间不可避免存在道德风险。拿政府来讲,一旦政府官员更多去考虑政府本身的利益,因缺乏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而无限扩大自身行政职能,滥用职权过度干预,便很可能造成政府失灵的局面。同样,市场也受内部结构、外部消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失灵。如果仅靠政府和市场二者便想建立起成熟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机制无疑是不太现实的,必须谋求两者以外的第三条路,即法制。因为法制是科学的固定化的,不会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可以有效解决一旦政府因为自身利益导向而导致的失灵行为,使事物按部就班在合理轨道上运行。同时,健全的区域法制合作也可以起到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从而增强区域优势并产生深远影响。

三是完善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环节。如上述第一点所述,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法规仍处于滞后状态,在我国已基本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中是难以忽视的薄弱环节。一旦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区域合作可以步入法制化的正轨,使区域内一切活动都能够有法可依,不但为其他城市群区域发展提供了成功范本,也很好地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在这一块的空缺,起到完善整体法制建设环节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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