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视障残疾人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困境与对策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4:58
摘 要
视障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特别的保护,但是在高等融合教育权利保护方面有所欠缺。高等融合教育是对人权保护、教育平等理念的认可,可以有效保护视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使其适应社会并创造价值。我国高等融合教育经过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成就。本文主要从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保护现状着手,参考文献和分析数据,发现了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无障碍环境不完善、高等融合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和对高等融合教育的投入不足等问题,为此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无障碍支持体系、加大对高等融合教育的重视,为促进我国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教育权
Abstract
Disabled people with visual impairment, as a vulnerable group, deserve special protection, but there are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higher integrated education. Higher integrated education i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education equality. It can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 make them adapt to society and create value.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protection status of higher integration education for the visually impaired, finds ou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integration education in China.
Key Words: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higher integrative education;right to education
目录
第1章绪论 1
第2章 基本概念 2
2.1高等融合教育的概念 2
2.2视障残疾人的范围 2
第3章我国视障残疾人的高等融合教育现状及困境 3
3.1我国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现状 3
3.2视障残疾人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困境 3
3.2.1相关法律不健全 3
3.2.2无障碍环境不完善 4
3.2.3高等融合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4
3.2.4对高等融合教育的投入不足 6
第4章外国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 6
4.1美国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 6
4.2日本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 6
4.3澳大利亚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史 6
第5章视障残疾人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对策 8
5.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8
5.2构建无障碍环境支持体系 8
5.3国家、社会和学校加大对高等融合教育的重视 9
第6章结论 11
致 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1章绪论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虽然我国保障视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逐渐完善,但能否将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成为实现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关键,而且我国视障残疾人仍然存在入学难、专业狭窄、相关服务设施欠缺等不适合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实现视障残疾人的高等融合教育权利必将被提到日程上来。视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不仅体现对教育公平、人权保护观念的价值,也是全纳教育的具体表现,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有利于创造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接受了高等教育的视障学生,不仅可以解决其生存或谋生的问题,还可以完善精神需要以及丰富个人生活。与此同时,视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能够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在完成高等教育后可以反馈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我国高等融合教育在不断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摸索阶段。比如美国没有针对盲人的特殊院校,也没有针对盲人的特殊专业,美国的高等院校大多都接受盲人。美国对残疾人的专业设置没有明确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特点来自由的进行选择喜爱的专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残疾学生的选择自由,充分尊重残疾学生自主选择自己专业的意愿。我们必须从全局高度审视特殊教育,关注残疾人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调整课程、营造校园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促进同伴关系的发展等方式来构建一个融合学校,促使我国高等融合教育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1.2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针对高等融合教育的概念界定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价值,介绍国外主要国家视障残疾人的高等融合教育模式。通过分析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分析视障残疾人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困境,提出实现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对策,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本文将用到以下几种研究方法:第一,文献检索法。本文的研究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结果,才能了解国内外该论题的研究情况,同时借助各种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第二,比较分析法。在论文中将对国内外的特殊教育进行比较,总结出不同的特点,看出国内与国外存在的差距。第三,个案研究法。对研究对象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和分析,找出个案中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不足。
第2章 基本概念
2.1高等融合教育的概念
高等融合教育是在高等特殊教育基础上改革创新的,体现为残疾人进入到普通高校像个普通学生一样求学。它强调的是为残障学生提供正常化的教育环境,不再隔离他们进行特殊教育,提现了人权保护的价值。倡导高等融合教育,可以更好地体现高等教育的平等性与公平性,使得特殊学生从自我空间开始融入社会,更有利于残疾人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让社会公民正确认识这个群体,并接纳、关爱他们,从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2.2视障残疾人的范围
视障是指视觉功能受损,以致正常使用视力,影响了患者的日常生活。视障残疾人包括全盲和弱视。在我国,以两眼视力较佳的一眼未达0.1或视野各为20度以内为视力障碍认定标准,达到此标准才可申请残疾证。视力障碍会使残疾学生无法正常阅读书籍,需要借助辅助器如放大镜或眼睛才能看清字,如此,视力障碍者的学习条件比普通人要艰苦。
第3章我国视障残疾人的高等融合教育现状及困境
3.1我国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现状
1985年2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高等院校在招生时,当所有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学生身有残疾而不允入学,为我国的视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制度基础。1987年,长春大学成立特殊教育学院,开办盲人按摩、音乐、表演等专业,开启了专门针对盲人学生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由于我国有庞大的视障残疾人群体,但是专门化的特殊教育学院招生有限,导致仍有许多视障学生无法接受高等教育,所以融合教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高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一些普通高等院校已经为视障学生建立了学习室,已安装了语音系统和盲文系统等相关配备。,2014年,河南省的盲人李金生顺利参加高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2015年,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明确了合理便利措施的详细内容及申请程序,如为视力残疾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等。我国盲人首次大范围参加普通高考,有八个省份为盲生提供了盲文试卷,为视障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增加视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要求实现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政策措施的目标,北京联合大学、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武汉理工大学、四川大学六所普通高等学校开展了高等融合教育试点工作。但是,相对于健康学生,我国视障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少,截止到2012年底,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残疾人学生7229人,而且主要集中于专科,本科招生对视障残疾人存在歧视,在体检这关把视障残疾人拒之门外。即使视障残疾人能够通过普通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但他们的专业选择范围窄,主要涉及艺术、医学方面。
3.2视障残疾人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困境
3.2.1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高等融合教育的法律法规,无法保护视障残疾人的高等融合教育权利,以至于视障残疾学生接受高等融合教育的途径狭窄。而且我国现有的涉及高等融合教育的法条有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不能以其残疾为理由而拒绝录取,2003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替代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放宽对患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但是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过于原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并没有可操作性,仅凭这些法律是无法推动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有效开展。大对法律责任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以致普通高校并没有按照要求执行文件,很多法律保护条例难以落实,视障残疾学生仍然被拒之门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应当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开展教育,必须招收或接收能适应其学习和生活的残疾人入学。该法条并没有说明何为“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其学习和生活”,因此这就成为很多普通高校拒绝接收视障残疾人的法定理由。由于我国法律对高校歧视残疾人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所以普通高校可以无视对视障残疾人平等教育权的保障,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隐患。即使有很多学者呼吁对保护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权利进行立法,但是我国立法技术比较落后,存在着许多法律观念落后、立法不够合理等问题,要想改变现状还得加大研究的力度。
3.2.2无障碍环境不完善
目前,我国很多普通高等院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对落后,视障残疾人的出行不方便,会影响其生活和学习。融合教育强调教育要适合每个特殊个体,然而普通高等院校往往会忽视无障碍环境软件设施的投入,没有对无障碍环境设施进行相应的维护,也没有给视障残疾学生提供相应的工作人员或符号标识支持。但是在现阶段,很多普通高等院校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仍都处于摸索阶段。由于存在以上问题,使得视障残疾人更倾向于在教学资源更加专业丰富的特殊教育学院进行学习,这也是普通高等院校拒绝视障残疾学生的理由。无障碍环境欠缺会导致视障残疾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真正享受高校中优质 的教育资源,因而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质量得不到有效的提升。
3.2.3高等融合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视障残疾人的教育质量与整体水平不高,对视障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高等院校很多普通教师对融合教育不够了解,缺乏特殊教育相关培训,不能根据视障残疾学生的需求,进行专业课与特殊教育教法相结合,无法设计出兼顾普通学生和特殊学生的教学方法,因此大部分教师仍使用学科型教育和健全人教育的方法,限制了高等融合教育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由于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融合程度远远不够,高校中的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教师缺乏沟通交流,不懂得共享资源。他们经常只负责各自职责内的教学任务,没有进行有效的合作。许多普通高校普通教师不知道该怎么针对性地解决残疾大学生需求,特殊教育教师不了解高校普通教师的目前的困境,双方没有沟通,使得视障残疾学生的培养质量远不如预期。许多学校也没有为残疾学生设置专门的辅导人员而且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系统和教学仪器。
3.2.4对高等融合教育的投入不足
对高等融合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说明是对高等融合教育的重视不够。政府在配置经费时无法满足高校对融合教育的需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如发达国家。政府分配经费不均,会导致有的普通高校缺少融合教育的经费,残疾学生得不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成为了高等院校拒收残疾学生的借口。而且对残疾学生设置的奖学金项目不够,无法满足残疾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需要。高校的无障碍设施由于欠缺资金,不能相应的维护和更新,会影响视障学生的学习质量,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差距日益明显,其心理问题也会凸显,将不利于残疾学生的发展,高校的融合教育会陷入僵局。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的,各地的高等学校融合程度不同,加大了残疾学生的不公平。
第4章外国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
4.1美国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
美国高等融合教育的产生是基于聋人特殊教育的发展,随着欧洲聋人教育观念的引入,美国于1817年由加劳德特和克拉克共同创建了第一所专门为聋人提供教育的学校,也是美国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此后,美国的聋人教育机构逐渐发展起来。美国聋人基础教育的发展带动了聋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聋人高等融合教育随之而起。一系列相关法律的颁布是美国高等融合教育发展的法律基础。1973年颁布的《康复法》强调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是高等院校不可避免的责任,还规定了高等院校“有积极行动的义务”,残疾学生可以在高校获得联邦政府的经费,保障了残疾人在公立大学的受教育权。1975年《94—142公法》要求高校对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之后的修订涉及了高等教育的内容。2008年颁布《高等教育机会法》,对教师素质、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国家的资助等方面进行了修订。20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从“正常化”原则开始的一系列带有融合性质的运动,是推进高等融合教育发展的思想源泉。美国对残疾学生投入了不少的经费,这为美国的残疾学生接受高等融合教育提供了经济保证。由此可见,美国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多方面高度发展的产物。
4.2日本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
日本在二战后制定颁布了涉及残疾人的生活、工作、教育、健康等一系列问题的多项法律法规,2011年8月修改的《残疾者基本法》,强调对残疾人无差别对待,将“特别措置”改为“必要的关怀”。其中规定了:健康状况的把握和对残疾人的关怀。考生的健康状况原则上不能作为其选拔的判定标准,但是也有例外情况,高等院校可以在招生简章说明拒收残疾学生的理由。那些身体健康未达标的考生,有可能在接受学校保健指导下,可以在该校接受教育,学校应考虑破格录取。有希望入学的残疾学生,适用平成23年8月修正的《残疾者基本法》和《有关实施残疾者等不够资格的理由的合理化等为目的的医师法等的部分修正的法律》。日本提倡给盲生制作专门的盲文试卷,或者放大文字来出题;设立残疾学生使用的特定考场,乘车去考场,安排专用座位等;盲生的考试时间加长,家属和朋友可以一直将考生送到考场入口,配置专门的护理者;各高等院校根据考生不同的残疾状态对考试进行必要的帮助。
4.3澳大利亚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历史
1992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了《残疾歧视法案》,增加了规定,残疾学生有与普通学生用相同方式进入和参与教育与培训的权利。2003年12月,澳大利亚议会通过《高等教育支持法案2003》,确立了“高等教育残疾人支持计划”,由政府为高校满足残疾学生的需要提供财政支持,包括教育设备和相关服务。2005年,澳大利亚颁布《残疾人教育标准》,对残疾人申请、注册和参与高等教育的标准进行了规定。2006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出台《教育和培训改革法案》,提出要为残疾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2013年,澳大利亚实施“国家残障保险计划”,为残障人士提供适合自己的新型支持服务,包括个人护理、专业交通、永久助手和必要的设备等,有效提高了残疾人进入高等教育的机会。在政府规章制度和专项计划的支持下,各高等院校积极开展融合教育,不断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和设施条件,以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要求,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逐渐得到保障。2016年,澳大利亚财政支持的教育系统中,残疾学生共有11.39万人,占全部学生的9.0%,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残疾学生的人数占残疾学生总人数的9.9%。
第5章视障残疾人实现高等融合教育权利的对策
5.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国家从立法和政策层面来避免视障残疾人求学不公,保护其合法权利,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国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的政策文件,既要重视原则性和鼓励性法律条款,又要注意微观层面的可操作的实施条例和具体的服务项目,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确保法律将视障残疾者的教育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促进高等融合教育可持续发展。还要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一旦高等院校违反法律差别对待视障残疾学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实现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完全贯彻与执行。同时,加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我国视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权威性和刚性。在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中减少倡导性、原则性和模糊性的概念和法条,尽量减少“鼓励”“支持”等用语。而且表达必须具体、明晰、可执行,明确每一个标准,及时解答高校在执行细则时的疑惑,并将其补充进法律中,必要时可以出台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例如对视障残疾人的鉴定标准、建立无障碍环境的融合教育,给普通高等学校划定接收视障残疾人就读的最低名额。在制度层面,要建立更具包容性的视障学生高等融合教育制度,给予视障残疾人足够平等的高等教育权利。
5.2构建无障碍环境支持体系
在建立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时,营造融合理念是最根本的。当一个社会能够接纳和支持视障残疾学生进入高校学习,高等融合教育就有存在和发展的土壤。融合理念需要深入群众的心里,不仅要求高校不歧视和无差别对待残障残疾学生,还要求国家引导社会包容和关爱视障残疾学生。虽然融合理念是从西方传入的,但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也提倡有教无类,所以营造融合理念营造可以在东方儒家文化和西方民主、平等观念找到平衡点,将融合理念本土化。为了保障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建构方式。虽然文化理念会潜意识地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社会的运作,但是仅仅依靠文化来建立无障碍环境支持体系是远远不够的。从前文关于外国视障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可以看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建构方式对于高等融合教育的推广是极其重要的。从层次来看,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校,再到民众都应该被纳入支持体系之中。就方位来看,无障碍环境支持体系囊括了思想文化、法律法规和经费。无障碍环境支持有利于为视障学生创造最低限制的环境,能够和普通学生一起共享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为特殊学生提供更为方便的设施器材。我国在建构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时往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实施方式而不是依靠自下而上来推动。我国在构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时不仅要内容全面,还要进行深入地研究,不能停留于表面。我们处于大数据时代,可以借助信息化帮助视障残疾人构建无障碍环境支持体系,信息无障碍可以实现“无边界课堂”,为视障残疾学生拓提供更多的自由和更广泛的选择。即使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如手语和盲文仍值得提倡,专门提供信息的机构如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教育资源中心更信息无障碍所需要的。
5.3国家、社会和学校加大对高等融合教育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