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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5:13  

摘 要

共同犯罪中止具有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特性。共同犯罪中止在我国处于立法空白,理论众多,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止引用单独犯罪的立法规定,使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实践陷入混乱与迷茫。本文讨论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主要是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内部情况,包括法理基础,分类,构成要件以及处罚原则等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的案例,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法律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主题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主要是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法理基础进行论述,在关于法理基础的论述中,重点分析国内外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主要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第二章是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法律适用,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中止形态和处罚原则。构成要件是将共同犯罪中只分为两部分,即共同犯罪和中止犯,重点探讨成立中止犯的有效性和自动性标准,以及关于部分正犯中止的条件,剩余两部分论述共同犯罪中止的分类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罚原则,主要围绕我国刑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然后结合共同犯罪的特点分两点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探析,首先是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现状,理论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存在立法缺失,理论缺陷,司法认定难点等问题。针对以上情况完善我国共同犯罪中止,主张重视“部分终止的区别对待理论”,“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和“准中止犯理论”,制定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在司法认定中引入“准中止犯”规定。

关键词: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法律适用; 完善建议

Abstract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is an area in which joint crimes and criminal suspensions intersect, and they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is in the legislative gap in China, and there are many theori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stipulates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n the joint crimes for the joint crimes, so tha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joint crime suspension is chaotic and confus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orm of joint criminal suspension, mainly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joint crime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oint criminal, and to deepen the internal conditions of the joint criminal suspension form, including the legal basis, classification,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punishment principles. Analysis, combined with China's case, legislative status and judicial practice, analyzes the legal status quo of China's joint crime suspension,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The main theme of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overview of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uspension. It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the common crime suspension form and the legal basis. In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legal basis, it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theory of joint crime suspension at home and abroad. It is mainly divided into objective theory and subjective. Say and compromise. The second chapter i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n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It is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namely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the suspension form and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re to divide the joint crime into two parts, namely, joint crimes and suspense offenses, focusing on the validity and automatic standard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uspended criminals, and also increasing the conditions for some of the joint criminals to suspend the crime. Suspension patterns can be divided into simple joint crimes and complex joint crimes. Complex joint crimes. It is divided into organizational suspension, execution suspension, instigation suspension and help suspension.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for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uspension mainly focuses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3 of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and then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oint crime in two points.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analysis of the suspension of the common crimes in our country. Firstly, it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the theoretical status quo and the judicial status quo of the joint crime suspension in our country. It concludes that there are legislative gaps in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in China, many theories, and the confus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 Secondly, i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in China, and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suspension of the joint crimes in China. It believes that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in 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adaptation of crimes and punishments, and attach importance to "partial termination. "Differentiation of the theory", "the theory of accomplice relationship" and "the theory of quasi-suspension", perfecting th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s from both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spects.

Keywords: joint crime;criminal suspension; legal application;perfect advice

目 录

第一章 绪 论 1

第二章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 3

2.1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法理基础 3

2.1.1 国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概况 3

2.1.2 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学说 4

2.2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认定 6

2.2.1 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 6

2.2.2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6

第三章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法律分析 8

3.1 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8

3.1.1 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 8

3.1.2 部分共同犯罪中止的特殊要件 9

3.2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 10

3.2.1 简单的共同犯罪中止 10

3.2.2 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止 10

3.3.3 共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11

第四章 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探析与完善建议 13

4.1共同犯罪中止的法律问题分析 13

4.1.1 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缺陷 13

4.1.2 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缺失 13

4.1.3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问题 13

4.2 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完善 14

4.2.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应当重视的基础理论 14

4.2.2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 15

4.2.3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引入“准中止犯”规定 16

第五章 结语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第一章 绪 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对共同犯罪中止均有涉及。在国外,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主要可以分为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客观主义说是刑事古典学派在共同犯罪中止上的基本观点。该学派认为,主张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主要依靠客观行为的表现,并且危害大小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共同犯罪中止上持客观主义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客观主义的缺陷在于忽视了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另外将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完全归结于客观犯罪结果过于严格,而主观主义主张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性格,在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上,主张共犯独立性说,从立法例上看,主要是瑞士,西班牙和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采取主观主义。其缺陷在于过于重视主观方面而忽视客观方面。折中主义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观点主要是两点,一是根据犯罪是否完成和阻止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来认定共犯中止。二是共犯是否付出真诚努力来阻止犯罪。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主要是德国和俄罗斯。折衷主义的标准混乱,间接扩大了共犯的中止形态。

在本文中主要运用规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分共同犯罪形态概述、共同犯罪形态法律分和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探析及完善建议等三个部分对共同犯罪中止进行研究,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理解共同犯罪中止,理清共同犯罪中止的内部脉络,提出对共同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希望对共同犯罪中止完善提供一些浅见。

第二章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

2.1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法理基础

2.1.1国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概况

理论学界对共同犯罪中止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立场,引申而出的则是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理论学说,以及基于主观说和客观说相结合的折中说。

(1)客观主义论。

客观主义论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观点,主要内容是犯罪人行为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危害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或者说客观行为及危害是承受刑罚的依据。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教唆犯的性质由实行犯决定,强调结果的发生,“成立中止犯必须存在中止行为,而且必须防止结果的发生”,“犯罪结果发生以后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中止犯要求“基于自己的意志”终止犯罪,且必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主义论者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意大利等。日本刑法通说认为,部分共犯在主动阻止其他犯罪人的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情况下,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如果中止犯、教唆犯主动阻止正犯的既遂成立共同犯罪中止。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犯罪人自愿终止犯罪行为,当已完成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刑罚”,第四条规定“如果自动阻止犯罪结果使其犯罪未遂,确定的刑罚减轻1/3到一半”,客观主义论的缺陷在于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完全归结于客观上未发生犯罪既遂结果,而忽视了共同犯罪人中的个体为阻止共同犯罪人而付出的努力,更重要的是将共同犯罪的结果完全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外界行为的影响。

(2)主观主义论

主观主义论和客观主义论相反,将关注重点放在犯罪人而匪犯罪结果上,其主要的观点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本身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础。主观主义论者认为“刑法规定中止犯的精神,在于重视行为人的意志”。在共犯中止的问题上,主观主义说认为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中止犯罪,即应当减免。坚持主观主义说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西班牙,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其观点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帮助犯和主犯可以共同适用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二款规定“数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其中主动阻止犯罪行为完成的,不同犯罪未遂而处罚。如果该行为没有中止犯的努力也不能完成,或者该行为没有中止犯罪以前也会实施,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行为完成的,应不予处罚”。即德国刑法规定部分共同犯罪人只要能消除其罪行原因力,哪怕共同犯罪构成既遂,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1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实施,法官也可因犯罪未遂免除刑罚”。第22条规定“行为人自动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实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法官可自由裁量刑罚”。综上,主观主义说过于重视犯罪主观因素而忽视客观因素。此种情况下,认定犯罪中止违反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发挥刑法的惩罚作用,实现刑罚目的。

(3)折中说

基于刑法客观说和主观说的缺点,在结合两者优点的基础上出现折中说这一理论学说,也称为主客观主义结合论。德国,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刑法典第31条第四款规定“组织者和教唆者如果及时向权力机关报告,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阻止实行犯将犯罪进行到底,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帮助犯采取他所能采取的一切措施阻止犯罪的实施,将不负刑事责任”。第五款规定“如果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组织犯和教唆犯的行为未能使实行犯中止犯罪,则法院在处刑时可以将他们所采取的措施是为减刑措施”。折中说的本质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作用进行区分,以及对各种共犯在成立中止条件下进行区分。折中说在客观方面对成立中止犯的要求是不同的。其标准的多元化,实际上否定了共同犯罪中止标准的存在。

2.1.2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学说

我国理论学界对共同犯罪中止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客观说

(1)整体完成形态论

整体完成形态论,主张共同犯罪是具有整体性,通过犯罪最终状态来判断是否共同犯罪中止。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终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必须努力阻止他人犯罪行为。三是必须阻止共同犯罪危害行为的发生。即强调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2)因果关系论

因果关系论主张有效的切断自己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前提。如果部分犯罪人实施中止行为,但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下,该共同犯罪危害结果仍然发生的,也成立中止犯。此说的缺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因果关系属于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强调客观方面的因果联系,而忽视主观方面,过于片面。二是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若处于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本身没有危害,结果该如何处理呢?

2.主观说

(1)个别中止论

个别中止论主张各个共同犯罪人主动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中止犯,内在逻辑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但本质上还是由各个共同犯罪人组成,当部分犯罪人中起犯罪行为时,其与共同犯罪脱离关系可以单独成立共同犯罪中止。此说的缺陷在于将共同犯罪中止中的各个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没有认识到各个犯罪人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切断各个行为人的联系,认为只要共同犯罪消极停止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止。

(2)非主犯能力论

非主犯能力论认为,非主犯的共同犯罪中止以其能力范围为限,如果行为人为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付出了最大的努力,仍无法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既遂,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止,此说的贡献之处在于认识到需要区别对待主犯与非主犯。但此说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阻止先前犯罪行为,而客观效果则是行为对先前的危害行为实行中止以后产生的,两者在时间上存在不对等性。二是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非主犯与主犯以统一犯罪为目的,在此目的之下,两人由“异心别体”变为“同心一体”,变为共同犯罪意思主体,如果非主犯打消犯罪意图,在非能力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则又违反公平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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