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公民监督权行使界限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5:32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互联网平台行使监督权逐渐成为了趋势,人们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政治活动的比例越来越高,网民们通过网络的交流平台发表自己对时事热点地独特的见解和想法,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网络监督由此而产生。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网络监督行为,致使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时缺乏较为明确的界限,网络暴力等网络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无法控制;与此同时,公民在进行网络监督时又极易被国家公权力机关强势干预,使公民的监督权利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本文针对公民网络监督行为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对其界限进行探究,期许可以找到同时兼顾发挥公民网络监督行使作用和在合理界限内行使监督权的途径。从论文内容来看,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试图重新界定网络监督的概念,同事介绍网络监督的特点及本文所采用的的研究方法等;第二章是通过新的界定,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网络监督行使的界限;第三章是借鉴国外的网络相关立法,为我国公民网络监督的立法提供积极的法律借鉴;第四章则是根据前文指出的网络监督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民自身素质等多个方面提出对公民网络监督行为的规范化建议,期望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时能够在相对明确的界限之内,在法律的调控下规范行使。
关键词:网络;网络监督;法律规制;制度规范;网络暴力规制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Internet, exercise supervision over the Internet platform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trend of people through the network platform to participate in political activities more and more high, the proportion of Internet users through the network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shed their unique insights and ideas to the current event hot spot,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and the resulting network.However, China has not yet introduced relatively clear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adjust network supervision behavior, resulting in the lack of relatively clear boundaries when citizens exercise network supervision, network violence and other negative effects brought by the network can not be controlled;At the same time, citizens are easy to be strongly interfered by national public power organs when conducting network supervision, so that citizens' supervision rights are infringed to varying degrees.This paper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citizens' online supervision behavior and explores its limits, hoping to find a way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citizens' online supervision and exercise the right of supervision within a reasonable limi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mainly tries to redefine the concept of network supervision, colleagues introduc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the research methods adopted in this paper;The second chapter is through the new definitio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ds out the limits of network supervision.The third chapter is to learn from the foreign network related legislation to provide positive legal reference for our citizens' network supervision legislation;The fourth chapter is according to above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xercise, from perfecting legislation,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 of their own citizens several aspects Suggestion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itizen network supervision, expect citizens to exercise network supervision to within a relatively clear boundaries, exercise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legal norms.
Keywords:Network; Network supervision; Institutional norms; Internet violence regula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概念界定 1
1.2 公民网络监督的特点 2
1.2.1 广泛性 2
1.2.2 交互性 2
1.2.3 时效性 2
1.2.4 匿名性 3
1.3 国内相关立法 3
1.4 本文研究方法 3
1.4.1 文献研究法 3
1.4.2 比较分析法 4
1.4.3 案例研究法 4
第2章 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现状 5
2.1 容易形成网络暴力 5
2.2 参与主体素质有待提高 5
2.3 可能干预司法独立审判 6
2.4 网络监管制度落后 7
2.5 公民网络监督缺乏应有的保护 7
2.6 公民行使网络监督的界限的必要性 8
第3章 国外网络监督的相关立法借鉴及启示 9
3.1 国外网络监督的相关立法 9
3.1.1 韩国: “网络黑名单和实名制相结合” 9
3.1.2 新加坡:“多管齐下、严格立法、安全第一” 9
3.1.3 英国:“监督非监控、全民共参与” 10
3.2 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10
3.2.1 完善相关立法 10
3.2.2 稳步推行网络实名制 11
3.2.3 严格市场准入,限制网络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11
3.2.4 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 11
第4章 公民规范形使网络监督权的对策 13
4.1 法律规制 13
4.2 提高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引导能力 13
4.3 提高网民的法律和道德意识 14
4.3.1 提高网民的道德修养是应对网络繁杂纷乱的环境的关键一点 14
4.3.2 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是提高网民网络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 14
结论 16
致谢 17
第1章 绪论
1.1 概念界定
监督一词自古便有,其意为监察与督促,如《周礼·地官·乡师》“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 汉代经学家郑玄注:“治谓监督其事。”历时数千年至今,监督虽然被赋予了新时代的含义,但大体意思基本没有变动,仍指对事物的督促。
现如今,法律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七条[[1]]与第四十一条[[2]]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及其内容,可见公民监督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公民监督有广义与狭义的概念,狭义的公民监督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公民个人基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3]]广义上的公民监督,是指“公民依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和宪法规定的权益保障对政治权力的行使者以及对政治权力的行使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等活动。包括以集体方式行使的公民监督和以个体方式行使的公民监督。以集体方式行使的公民监督主要是指从一国最高议会直至基层公民组织对各级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包括议案权、质询权、审查权、批准权、决定权和撤销权的行使。”[[4]]本文所采用的公民监督为狭义解释,即公民监督以公民个体为主体进行,而非如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球化信息的浪潮中,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环境下,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的大大降低,也更加及时,使得人们对政治、经济的知情和参与能力显著提高。当更加便捷的网络也成为公民行使权利的新手段时,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公民们参政与行使监督权的热情也就更加高涨。人们通过网络参政议政,自由发表言论和评论国家政策方针;通过网络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自由发表自己的批评和建议,揭露社会黑暗和腐败现象,更加便捷地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对于公民网络监督权的界定,我认为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一种延伸与拓展,其针对的客体主要是以公权力及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也渐渐扩展到了那些影响极大的社会事件,其原因是新时代背景下,网络具有空前的消息传播速度和覆盖面,对于在社会中造成极大影响的事件会引起全社会网民的讨论,而这些影响极大的事件往往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公民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督促事件的后续发展。所以本文中对于公民网络监督的界定是:广大公民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件进行监督的行为,是网络时代监督权的延伸与扩展。
1.2 公民网络监督的特点
网络监督作为传统监督的延伸与发展,除了与传统监督方式的共同特点外,由于其依托互联网技术而产生了其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2.1 广泛性
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这一基本权利,其主体自然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国网民已经高达8.29亿,普及率达59.6%,[[5]]互联网技术使得全国各地的公民可以跨越空间接收到最新的消息,并在各大社交媒体,新闻等平台上参与讨论时事、热点,共同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监督成本也大大降低,人们只需一台有互联网功能的智能手机即可连接到互联网,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比例高达98.6%。这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手机这一终端,随时随地的浏览与接收资讯,进行评论和监督。另一方面,网络监督的主体包含了各个社会阶层,同时也涉及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1.2.2 交互性
网络监督中,每一个连接到网络的人都不再仅仅是的主体或客体简单关系,而是处于一种主体之间交互的特殊环境之中。每一个网民都可以作为信息接收的客体,同时也可以成为发出信息的主体,伴随着不断地转发,这些信息会以网状的形式进行传递与散播,而在这个过程中,网民之间通过接收与发出相关信息,吸引更多网民参与讨论与督促,从而通过交互实现网络监督。
1.2.3 时效性
传统的监督,如检举、揭发、上访等监督方式,往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成本,且实际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而网络监督可以自信息的到达而即刻开始,这使得相关事件很难被掩盖,真相也能到更好的保障。
1.2.4 匿名性
网络给人们创造了一个虚拟的世界,我们无法得知与我们互动的人的身份信息,这为网络平台上的交流提供了足够的隐蔽性,而足够的隐蔽,也使得网络监督者的安全的到了一定的保障,他们无需担心监督行为可能带来的打击和报复, 同时网络监督也避免了传统社会人情关系的束缚,监督者以虚拟的身份进行监督,无须顾念关系,无需担忧安全,可以直接而犀利地做出评论,也可以无所顾忌地批评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
1.3 国内相关立法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第41条所规定。而网络监督无疑是当前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有效手段,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网络监督的权利,但它是公民监督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自然应当受宪法法律的保护。
而我国最早关于互联网的立法是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后又相继颁布和出台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60余部,这些规章制度在我国互联网进程中都起了很大的规范作用。但是相关立法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立法位阶较低,我国针对网络、互联网的各种层级的立法数量并不少,但是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少数属于行政法规,极少数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其基本集中于由信息产业部、公安部、邮电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务院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或者“规定”,还有很多是地方出台的仅适用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较低。其次,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不成体系。各种法律规定零散分布在不同的条例、办法中,条纹的详细程度不足,权利和义务也缺乏对等。
1.4 本文研究方法
1.4.1 文献研究法
通过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中国知网数据库等资源进行相关领域文献收集,通过研究前人之成果,来了解和获悉网络监督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与争论焦点。了解目前法学界对于网络监督概念界定及规制方法研究的相关进展,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借鉴和支撑。
1.4.2 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一般分为两种: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因为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发展史,从而产生了迥异的法律体系。横向比较主要为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然而因为各国法律和法理思想的区别,横向的比较容易出现生搬硬套,借鉴法律与本国国情不匹配的情况。近代的法律移植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由于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当中,法律体系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落后,因此本文将通过横向比较,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思想,从而就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的立法提出建议。
1.4.3 案例研究法
本文所研究的中心主要涉及到互联网时代公民新的监督形式,所以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有助于说理和论证。本文主要关注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时超出必要的限度,过度地行使网络监督权的行为,通过对诸如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等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例进行分析,为通过法律来明确公民行使网络监督的界限提供借鉴。
第2章 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现状
2.1 容易形成网络暴力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网络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危险。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也渐渐暴露出来。2012年的电影《搜索》就讲述了一名公司白领叶蓝秋因为陡然得知自己薨患癌症,万念俱灰之下在公交车上拒绝向老人让座,这本是一件生活中的小事,却意外地的引发了一场社会大搜索,她的身份信息被“人肉搜索”了出来,人们纷纷对其进行谴责,而叶蓝秋也在公众的指责和病魔的折磨下选择了自杀。[[6]]现实之中,因为遭受网络暴力而选择结束生命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广东汕尾的一名女高中生小徐(化名)被服装店老板认为是小偷,并将监控截图发在微博上请求网友对其人肉搜索,很快,包括小徐姓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及个人照片等个人信息悉数在网络曝光。这对心理本就存在障碍的小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最终面对“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小徐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这对心理本就存在障碍的小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7]]
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并对他人的生活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著名的“天价香烟局长”周久耕一案曾轰动网络,但作为网络反腐与公民行使网络监督权的成功案例,其虽极大地鼓舞了公民参与网络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周久耕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因为网友们不仅曝光了周久耕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公开了许多周久耕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和生活信息,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8]]法律虽然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但同时也规定了,其范围应限定在与行使职务相关的范围内,法律并未规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不受保护,所以我们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限度之内,而不应建立在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2.2 参与主体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互联网促进中外交流,西方的较为衔接的法学思想也对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给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渐渐觉醒,做出改变的需求越来越大。此外,综合了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与现实国情,西方的法律思想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这就自然地引起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与我国较为落后的法律体制之间的矛盾,而由于大部分公民法律基础较差且整体素质不高,导致他们很难对网络中海量的信息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类似秦火火的网络推手就是利用网民整体素质不高,极易被煽动的特点,通过抹黑、污蔑他人,再利用受害人息事宁人的心理向其勒索钱财。
当前网民的构成以年轻人为主,网络监督主体的年轻化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网络监督缺乏理性。在面对负面信息时往往采取较为极端的态度,且容易收到他人观点的影响,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和组织煽动群众,拨弄是非的机会,使得网络监督失去了应有的秩序,产生了被称为“网络水军”的网络写手,他们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野蛮生长,从一开始的“单兵作战”逐步到现在的“规模团战”,从侧面的舆论引导到直接正面的黑公关,从小额敲诈到涉案金额高达千万的巨额勒索,自媒体的快速兴起,网络平台极低的准入门槛更是让“网络水军”如鱼得水,而网民们能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冷静客观地看待网络中浩如烟海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