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内容文献综述
2020-04-19 21:07:26
(一)研究背景
多少年来,某某先生或者女士在商场购物因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的新闻每每回荡在我们的耳边,我们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也只能表示同情,斥责商场工作人员的无礼,希冀此种情况不要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因为在之前,我国法律未对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兴起较晚,目前也只集中于侵权领域几种特殊情况。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关于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但法律具有滞后性,亦或是广大消费者的期望太高,此前最为人们叫好的这条规定再度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大家围绕着损害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上如何操作等问题各抒己见,但核心都是如何更好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实现其立法效果,更好发挥出法律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功能。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与人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近年来我国学者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进行了大量的争论。在学说上进行争论的同时,司法实践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判决了我国第一起因产品缺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即贾国宇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审判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市场,必然有最广大的消费群体,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这是摆在法律人面前实实在在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学本科生,有义务也有责任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毕业之际,本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兴趣,吸收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合理观点后,决定以论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内容为题撰写论文,希望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围绕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学者和实物工作者们一直在积极研究和探索。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是实行计划经济,在那个消费短缺,供需严重不足的年代,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尽管存在,但与消费短缺相比,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商品市场日益繁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引起了消费者、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拉开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序幕,九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审议,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法制轨道,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被纳入其中。不难发现,我国消费者一般权益保护起步较晚,更不说精神损害赔偿了。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我国理论界一直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赞成“广义说”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活动的损害,主要是精神痛苦和精神权益的损失;赞成“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仅指公民在遭受侵害时引起的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应排除在损害赔偿之外。新消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性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虽然也有人主张《民法总则》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的民事权益包含精神权益,但不管怎么说,这些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到目前为止,立法部门及相关司法机关仍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评算标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等亦没有具体规定,致使该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因此,很多地方法院出台了内部参考建议,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地方上也不尽相同。而违约层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目前还是空白,综上,虽然新消法在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不得不说,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 二、国外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