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机制探究文献综述
2020-04-21 16:20:21
1.1研究目的历史早已表明,对任何一项权力的监督,都不能仅仅依靠权力的自我监督,而必须建立一定的外部监督体制机制。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基础,确立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地位。根据《监察法》第十条第一款: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机构,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独立性与权威性获得大大提升,而被监察者权利的保障与监察者权力的运用具有同等重要性,所以就其自身监督而言,对于反腐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新《监察法》专设第八章强调对其自我监督的重要性,中央纪委研究室也就此问题做出回答“监察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当前学术界对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也十分关注,在研究上有很大的进展,但相对而言专门研究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却较为稀少,基层监察委员作为是正风反腐的“前哨”,直接面对镇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是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监察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基层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后一公里”。故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的“空白”和“盲点”,弥补这一“空白”和“盲点”既是我们理论工作者的职责所在,也是我们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的重要源头。因此,本文选取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来为主题来开展深入研究,尝试分析基层监察委员会的现状。1.2研究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本研究在结合山西、浙江、北京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实践情况下,充分分析基层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职权等基本你情况,对我国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机制主体、方式、运行等问题进行探讨,在借鉴比较国内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为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建议,从而将基层监察委员会制度从蓝图概念完善成为主要制度明晰、设计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体系,希望能对我国基层监察委员会的建立、运行有所助益。1.3国内外研究现状如何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衡,保证公权力在良性的轨道上合理运行?这是自古以来各个王朝,各个国家(地区)都试图解决的问题。建国后,我国的监察制度经历了创建、撤销、重建和发展的历程。随着2017年我国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目标,我国学者对监察制度的研究也日趋兴,研究成果极为丰富,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注重以比较的视角对古今域外国家监察制度进行研究,朱福惠在其《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_兼论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时代特征》一文中,从宪法史的角度分析探讨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演变,通过比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以往监察机构的异同,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监察体制,其宪法地位、组织架构和权力行使方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袁钢副教授在其《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一书中,考察了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其职权和功能。不仅对欧盟监察专员制度进行了引介,更关注了其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提出了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有效途径。在《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一文中,童之伟认为中国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需要监督,关键性举措在于监察制衡措施制度的建立,通过借鉴香港的廉政公署的优秀经验,提出层级较高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内应增设对应的常设机构这一的监督制约形式,以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二是对我国监察制度现状的研究姜明安教授在《国家监察法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中表示国家监察机关要处理好与其他团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与监察对象、人民代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司法机关、内部关系之间的关系。李红勃提出强化人大监督是一种宏观监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要从科学立法、人事任免、听取汇报、询问质询等多重维度加强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功能,未来一大趋势是通过有效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职能,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一文中,魏昌东认为独立监察权作为我国政治权力的“新族”加人权力体系已成定局,对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以为堪称“21世纪中国最为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并系统的阐释了监察委员会的改革迫切需要破解属性定位、职责定位与职能的法律资源配置等问题。监察机关的反监督同样在西方国家历史悠久。古罗马时期,公元前 443 年就创立了监官制度,与执政官和国民大会一样,成为当时罗马共和国的三大政治势力之一。而现代意义上的监察制度形成于瑞典,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监察制度在当今世界上已经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模式:监察专员模式、监审合一模式、司法监察模式、行政机关内设监察部门模式。伴随着监察制度的发展,国外学界对监察制度的研究也不断发展。瑞典学者本特.维斯兰德尔在《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一书中,研究分析了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历史沿革、制度构成、职责权限等内容;加拿大卡里顿大学教授唐纳德.罗瓦特从历史角度着眼,以美国、加拿大两个国家为蓝本,系统的阐述北美地区监察制度的承袭、发展。英国诺丁汉大学教授富兰克.斯达凯对英国、法国、挪威等国家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全面研究了欧洲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美国哈佛大学沃尔特·格尔霍恩教授则通过研究欧洲、美洲主要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提出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是:由立法机关授权并管理,独立于行政机关;监察专员拥有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力;监察专员拥有建议权以及解释自己言论的权力。这些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监察制度进行了研究,基本反映了世界各国监察制度大发展情况。但是,大多数都是从宏观性层面进行论证分析监察制度,对基层的监察机关反监督的研究成果则较为稀少。{title}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2.1研究的基本内容本论文的基本内容将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基本理论,重点分析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阐述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法律框架,将分别从外部监督主体、外部监督方式、外部监督范围河程序进行说明,第三部分比较与借鉴域外国家及香港地区反监督监察机关的优秀经验,第四部分结合我国试点区的的情况,分析现存问题,最后对基层监察委员外部监督会如何有效运行的提出几点建议。
2.2研究的目标通过本次研究,构建适用于基层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具体制度体系,使得基层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据该制度体系更好的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监督权,防止“灯下黑”,以期保证国家监察权持久公信力,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建立,履行反腐败职责。
2.3技术方案及措施本文采取了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
查阅大量与选题相关的文献资料,研究国内外监察制度外部监督的模式,实际调研试点区监察委员会设置现状,观摩监察效果。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基层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职权的基本情况,总结基层监察委员会有效运行模式,提出相关策略。
2.4撰写纲要引言第一章 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基本理论1.1基层监察机关的内涵1.1.1由县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1.1.2接受市监察委员会的领导1.1.3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机关1.2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权1.2.1监察机构的设置1.2.2监察职责和权限1.3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必要性1.3.1反腐权力本身不受制约同样会发生腐败1.3.2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1.3.3被监察者权利的保障的重要性第二章 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的法律框架2.1监督方式2.1.1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2.1.2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2.2外部监督主体2.2.1监察对象2.2.2人民代表机关2.2.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2.2.3司法机关2.2.4公安机关2.2.5群众与社会媒体2.2.6其他2.3监督范围和程序2.3.1监督范围2.3.2监督程序第三章 域外国家及香港地区反监督监察机关的比较与借鉴3.1域外国家及香港地区反监督监察制度的比较3.1.1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3.1.2 美国情报界监察长监督机制3.1.3 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制度3.2 域外国家及香港地区监察制度的借鉴3.2.1 议会的常设机构监督3.2.2 以交流的秘密性为中心的制度建构3.2.4 完备的监察制衡机制第四章 我国基层监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4.1法律体系存在问题4.1.1关于监察权的监督缺少操作制约性4.1.2关于监察权被监督结果的执行缺少强制性规定4.1.3部分法规条文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4.1.4相关法律衔接存在疏漏4.2社会监督存在局限性4.2.1 社会、舆论监督缺乏专项的法律监督职权4.2.2 未设置专业的监督机构4.2.3 没有专职的监督人员4.2.4被监督对象的权利与监察委员会的权利有所失衡4.3 党委监督有待加强4.3.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是一种同体监督 4.3.2 内部监督开展监督有多重困境4.3.3 监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4.3.4 基层机构尚不健全4.4人大监督是一种宏观监督第五章 基层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如何有效运行的几点建议5.1建设监察信息公开平台5.2建立监察调查期间律师介入制度5.3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5.4构建监察对象的多种救济途径5.5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提供合理渠道5.6建立相应的错案追究机制小结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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