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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运港退税法律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1 16:31:24  

1.目的及意义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1.1研究背景:

2009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推动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了启运港退税的概念,意见中指出,在用有效的措施防止骗税情况发生的前提下,保证启运港制度的实施从而促进出口货物在上海洋山港进行中转。2012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在青岛港前集装箱码头和武汉阳逻港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中国启运港退税制度从此开始初见雏形。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将适用启运港退税制度的港口由2个扩大至8个,并不再指定运输企业。2018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新增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宜昌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启运港。可以看出,启运港退税制度相比普通出口退税具有巨大的优势,是我国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的一次积极摸索,在可预见的未来,启运港退税在出口退税中必将占据更大的比例,也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启运港退税制度毕竟是一项全新的出口退税制度,国内外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对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启运港退税制度实施的几年来,我国既积累了经验,也暴露出适用范围较小,骗税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工作部门效率有待提高,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启运港退税制度立法层级不高等问题。因此,尽快完善启运港退税制度,现在显得尤为必要。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研究目的

启运港退税制度实质上是基于出口退税的一项制度创新,即出口货物只需确认离开启运港是发往上海洋山保税区港中转至境外,就相当于出口,企业即可办理出口退税。相比普通的出口退税,这将大大缩短企业拿到退税的周期,减少时间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但与此同时,启运港退税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启运港退税制度实施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探寻我国启运港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对国外启运港退税制度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启运港退税制度的建议。

1.2.2研究意义

2018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新增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宜昌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启运港。至此,我国已有13个启运港,在未来,启运港退税制度必将适用到更多地区,有更多企业将从中获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启运港退税制度的深入研究,不仅能让立法机关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时有所参考,也能让海关、税务机关等管理部门在管理时有的放矢,更好服务企业和港口,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1.3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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