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文献综述
2020-04-21 16:40:15
隐私指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不愿被公开的个人之事,不被他人观察与打扰的生活状态、以及对自己私人事务决定的自由。而对隐私的保护也是每个独立个体在参与一系列社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一个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私人信息秘密被随意的搜集、刺探、公开,私人生活安宁被人以监视、窃听等手段随意干扰,那么他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就可能严重受损,对自己的事务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决定权。同时失去了在社会生活中独属于自己的生活与精神上的空间自由,时时刻刻暴露于公众目光之中,无法在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带来的压力下,获得片刻的轻松。这不仅不利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也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稳定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个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必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
虽然在我国隐私权已被承认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但在我国民法规定中,将公民隐私权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并没有单独规定出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与承担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担责原则。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尚有完善与改进的空间。研究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和发达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先进技术与观念,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民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类:一类是直接保护,建立独立的隐私权诉讼模式,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发生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时,受害人可将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直接确认侵害隐私权责任,请求法律救济。这种方式起源于美国,后被德国等国家借鉴。二是间接保护,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依靠其他侵权行为来保护,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归到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附着与其他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
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也有很多研究成果。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阐述了隐私权的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台湾地区与大陆的立法及学说、对相关隐私进行民法保护的意义等内容、张新宝在《隐私权保护现状与展望》中按时间顺序阐述了了我国民法对隐私保护的进程,并建议将顺应世界隐私保护立法潮流也与中国目前民法典制定相结合,创设出中国自己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李开霖在《关于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思考》一文中阐述了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方法与途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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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基本研究内容:1、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2、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3、国外有关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经验;4、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目标:通过研究我国隐私权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发现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上的不足与改良空间,同时研究对比发达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的制度与理念,汲取其先进之处,提出对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与改良的建议。
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文献研究法:搜集整理相关研究资料,为研究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