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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量解雇劳动保护法的法政策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22 19:12:53  

1.目的及意义

1.1 设计(论文)的目的及意义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大量解雇是市场经济制度下不可避免的现象,是市场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必要形式。通过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可减轻负担,降低成本,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大量解雇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客观要求。但用人单位大量裁减人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失业,不仅关系着众多劳动者的就业生存权,而且可能危及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返乡潮的出现就是最明显的体现。

我国劳动法没有“大量解雇”这一概念,与其基本相当的是“经济性裁员”制度,它特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多数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也被认为是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多数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是预告辞退和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原因在于经济方面,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基于该原因方面,可以认为经济性裁员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

我国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 27 条、《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但缺乏一部经济性裁员的核心立法或是体系性的规定,加上在实体方面的疏漏和程序方面的虚置,导致其不如欧盟等国家的大量解雇保护制度完善。基于此,本文以大量解雇的界定为出发点,详细分析其概念,以及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大量解雇的法理及相关学说,明确完善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必要性。对此,借用他山之石,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历史经验为基础,分析其大量解雇保护法的法政策考量,紧密联系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现状、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通过对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研究,能够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用人单位解雇权行使的条件,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今后我国大量解雇保护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重要参考。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国外研究现状,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规定方面有所不同。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基于“政府不干预”的理念,对企业的裁员行为较少干预,相关裁员规定也较少。在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对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规定却很详细,如对裁员理由的规定、对裁员标准的规定、对裁员程序的规定、对裁员过程中企业委员会作用的规定等等。法国《劳动法典》第122条规定了企业辞退雇员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特别针对经济性裁员涉及人数的多少,而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并规定了企业委员会和员工代表在裁员过程中的作用。德国在裁员程序方面规定的比较严格,尤其是突出了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企业委员会法》_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雇主应该在每次解约前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并且通知其解约理由,否则解约无效。另外,日本《工会法》和《劳动标准法》规定了企业的整顿解雇制度。总的来说,各国在裁员制度方面都有完善的法理基础,在立法技术方面也较先进,有关此方面的研究也较多,美中不足的是对大量解雇的具体适用却少有研究。

相比而言,我国有关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并不存在经济性裁员现象,因而也就没有可供研究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现实土壤,即便其间有一些研究但多数也只是以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为主,或者因一些实际问题的出现进而阐述相关理论或提出立法建议。《劳动法》实施后,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我国的现实需要,在其后的《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各家对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修改建议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有的学者主张收紧程序规定,有的学者主张放宽程序规定,在其他方面也有相当多的不同意见。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也有一些论及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文章,但多数以一般性的介绍为主,系统的阐述大量解雇理论并能为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提出一己之见的文章并不多见。因此在大量解雇保护制度的研究领域里有极大地空间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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