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法制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文献综述
2020-04-22 19: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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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义
随着家庭人口结构的小型化、核心化,以及年轻人抚养意识的日益淡薄,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弱化;另一方面,随着平均寿命的日益增长以及慢性病的常见性,失智失能人数呈现出井喷势头,需要照护时间不断延长。根据联合国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定义,当一个国家过地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我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高达10.8%。如此严重的老龄化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关于老年人的赡养、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我国于2016年6月开始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从试点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方向与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德国作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其长期照护保险供给体系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虽然国外在这方面有许多成熟的实践经验,但我国如何构建长期基本照护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之中。怎样建构,不仅会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还直接关系到能否减轻广大需要照护者及其家庭的照护负担。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法制经验的分析,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照护的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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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概况
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各种方式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其制度运作与管理的经验也相当成熟,在照护保障失智失能老年人和残疾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了许多需要照护的人群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
在国外,随着失能老人数量的不断攀升,为满足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学术界对此进行了研究。在研究家庭成员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影响时,Lakdawalla(2002)将长期护理提供者分为正式护理和非正式护理两类,当人均寿命延长,由配偶提供的非正式护理会减少对专业长期护理的需求,进而降低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在长期照护保险模式及影响研究中,Gopi Shah Goda 等(2011)通过建立模型和计量分析解释了美国人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对退休以后老年护理模式选择的影响,数据分析显示,在美国高收入人群更多地趋向于居家护理模式,即定期由专业的人员到家中提供护理服务;低收入人群则选择在护理院内居住来得到长期照顾。Brown,Finkelstein(2007)通过构建模型得出结论,认为政府实施照护社会救助制度,加上商业性保险市场的各种弊端,将使得人们购买商业性长期照护保险的意愿降低。
德国自20世纪末建立起较完善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体系,并在应对制度困境中的努力得到较好的效果。长期照护保险继健康(疾病)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年金保险及失业保险之后,成为第五种社会保险。虽然产生了一些质疑,但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也在随之不断调整,往更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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