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探析文献综述
2020-04-22 19:15:07
1.1目的及意义
关于外国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主要分为政治实力导向型和法律规则导向型,本研究主要针对法律规则导向型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这一项带动沿线国家共同发展的伟大工程,让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来往越来越频繁、密切,由此产生的国际投资争议也越来越多以至于出现了不少失败的国际投资案例。但是,现有的WTO、ICSID组织或一般BIT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着种种不适用之处。WTO、ICSID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各个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互相签订的BIT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方法不尽相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基本包含于以上,而这几种机制存在着种种不足:双边贸易条约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存在较大差异性,不利于缔约方及相关投资者;多边条约如ICSID仅在中东欧及西亚国家等较为发达的国家使用频率较高,而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对其争端解决机制使用频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其启动成本高昂,平均案件仲裁费用为五十万元,裁决赔偿金额又过高以致超出发展中国家的承受能力;而WTO仅适用于缔约方而非投资者,截至2017年5月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5个不是WTO成员,23个国家为WTO成员国但从未使用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由此观之ICSID、WTO等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使用率较低。
本研究论文旨在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构建提出建议,就其相关问题给出对策,21世纪是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世纪,从宏观上看,契合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符合于世纪主题,利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从更细的层面而言,新的争端解决机构及其解决机制的出现,有利于切实解决“一带一路”发展中出现的种种国际投资争端,促进贸易繁荣。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带一路”倡议在最近几年是相当热门的话题,因而国内学术界对其有不少研究。对于现有较为典型的几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少学者认为其存在有缺陷和不足,难以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张天奎《“一带一路”框架下投资争端多变解决机制新思路》(2017)指出外国投资者采取传统救济渠道用以维护自身权益并不理想,而将争端诉诸ICSID又存在着规则制定者的出发点、程序的公正透明以及仲裁员资格等方面的问题。张晓君,陈喆《“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2017)同样认为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WTO、ICSID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问题,仲裁者偏向于发达国家利益因而导致ICSID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使用频率较低,并且进一步指出存在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WTO而不启用争端解决机制,和部分国家未加入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情况。部分国际学者对于现有较为普遍的几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学者持有相似的观点,Dilini PATHIRANA,《An Overview of Sri Lanka’s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tatus Quo and Some Insights into Future Modifications》(2016)以苹果诉斯里兰卡案为例论述该国的投资条约制定,其中便提到苹果诉斯里兰卡案曾两次诉诸于ICSID,但是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并非所有国际学者都持此观点,Alexander J.Bělohlávek,Filip #268;erny《Law applicable to claims asserted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2013)则对ICSID的仲裁制度在国际投资中发挥的作用表示肯定,表明部分国际学者对于WTO、ICSID等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印象良好。
至于针对于“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不少学者倾向于第三方机构,鲁洋《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2017)就高度肯定了第三方机构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当中发挥的作用,而张卫彬,许俊伟《“一带一路”与投资争端结局机制创新-亚投行的角色与作用》则进一步具体构建了以亚投行为主导的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尽管发挥了部分作用,但是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使其在“一带一路”使用频率不高、效果不佳,虽然这一点并不为所有学者所认同,但是是被大部分国内学者及部分国外学者所接受的观点和事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术界较常见的一种观点便是构建以第三方机构为主题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title}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基本内容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争端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