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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制度完善文献综述

 2020-04-23 19:37:56  

1.目的及意义

1.1研究背景及目的: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这都得益于工业化的发展,然而,工业化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幸福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愈演愈烈,有的贯穿于工业化的全过程。工伤事故就是与工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造成工伤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误,也有安全生产的预防措施不够健全的原因。除了工作当中的工伤事故,还有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应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者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若遭受到来自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可获得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也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此时,同一法律事实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就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

时至今日,多元化的工伤事故的救济机制已经建立起来,目前主要有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人身意外商业险等在内的救济方式。而司法实践中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导致了一种特殊现象的产生,即同一损害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填补。依据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受害职工在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依法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可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险的情形下,还可以获得商业保险理赔。而现代社会中,如果立法允许受害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多种赔偿,则会让受害者获得意外收益,如果立法仅允许受害职工对其中一种赔偿享有请求权,则可能会出现受害职工的损害不能得到充分填补的现象。因此,如何合理的填补工伤事故给受害职工带来的损害,如何协调多种赔偿机制之间的运行模式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在探讨和制定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政策时争议的核也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各地各级法院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要处理这个棘手问题对于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也一直有学者著文论述,但至今并没有得出一致的意见,更没有得到国家公权机关的认可,即我国最高立法、巧政和司法机关一直对这一竞合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例如最高院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虽然根据法律解释可推出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可以再次获得赔偿的司法态度,但对于除医药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是全额兼得还是差额补充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1.2研究意义: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如何厘清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下两种赔偿制度的适用关系,对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还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该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应对之策,上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下至地方立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困惑。如何协调两种赔偿方式之间的竞合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在探讨和实践有关工伤事故补偿案件时争议的核心问题。因此,如何解决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

1.2.2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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