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反思文献综述
2020-04-24 11:16:55
一、研究背景 目前,侵权损害赔偿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基于”差额说”建立,通过”全有全无”的方式来确定侵权损害,意味着只要存在损害就应该获得赔偿,这是传统侵权法领域公认的原则。
这一原则实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社会化进程,这一原则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的适用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面临着挑战。
基于此,当代学者们提出了要例外地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使侵权责任法更具有包容性,能够使纠纷被更加公平的解决。
郑晓剑教授在《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中指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基于惩罚或者惩戒的目的,而是为了恢复债权人原有的状态,因而,只要行为人有过错,不论其过错程度如何,都需要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不仅是公平补偿的需要,也是责任法与损害赔偿法规范功能的支柱。
周友军教授在《我国侵权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证实与实现》中说到,完全赔偿原则并不考虑归责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加害人完全赔偿,是实现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并且可以督促人们达到最优的注意义务水平。
但是不少学者也提出了完全赔偿原则在适用时的限制。
冯德淦教授在《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新阐释》中提出,传统模式在对受害人的救济和对加害人的平衡两端都出现了新情况。
比如说在具体案件中因为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救济;而因为客体的偶然高价值性,加害人赔偿后往往陷入生计困难。
徐银波教授也在《论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缓和》中指出,完全赔偿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确实合理,但是适用于特殊的案例,则可能导致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