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开题报告
2020-04-24 11:17:0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
原因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久以前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并没有这一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立犯罪。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能力必须与行为同时存在,这被称为责任主义。如果在刑法中没有特别规定,不能处罚在无责任能力下实施的行为。因此为了弥补刑事立法中的不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出现了,其旨在为故意或过失招致责任能力缺失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寻找给予处罚的合理根据。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在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或者降低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引起犯罪结果的情形。换言之,行为人在实施前一行为时头脑是清醒的,但其使自己陷入过度疲劳、醉酒、吸毒等辨认、控制能力降低或者精神错乱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着手实施带有侵害性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能力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认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归责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行为人虽然在实施行为时,是不能完全自主控制的,但是其原有的精神状态,即招致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设定阶段,是与正常人无异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具有责任能力。然而,上述观点与”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有冲突的危险,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在着手实施实行行为时,行为人具有意思自由,这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相互矛盾的。这一矛盾冲突,是刑法理论界主要关注的问题。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1.原因自由行为的特殊性论证
2.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