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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海商法应当废除“双轨制”开题报告

 2020-04-24 11:17: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以来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传播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实现了该法的立法宗旨。

在该法起草时,考虑到当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沿海货物运输在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等主要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而且此等差异在当时很难协调,因而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外。

即《海商法》第2条,该法所称的海上运输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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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

而自《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2016年被废止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则调整,给司法实践进步与航运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本论文将论证我国新《海商法》应废除”双轨制”,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则纳入《海商法》,实现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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