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对交强险的影响文献综述
2020-04-24 11:30:32
在阿尔法围棋(AlphaGo)使 ”人工智能”一词一夜之间频繁进入人们视野后,随着传感器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也迎来热潮,在2017年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董事长李彦宏乘坐无人驾驶汽车赶往会场的视频也引起人们的热议。
2018年3月18日晚,美国第一起无人驾驶汽车导致撞人致死实例,让人不禁思考科技革命带给我们的不只是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还有一系列社会问题、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等。
将来无人驾驶技术的突破确实是全球同庆的科技喜事,但也不得不让人思考无人驾驶汽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无人驾驶技术的概念 从郑志峰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冯洁语的《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8212;#8212;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和冯珏的《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中可知,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在国际上有等级分类,比较公认的是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的”五阶段分级法”与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协会(SAE)发布的 ”六阶段分级法”,但两者划分实际无实质差别,只是在个别等级上作了更细致的区分。
据此,自动驾驶技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无自动化阶段、驾驶辅助阶段、部分自动驾驶阶段、高度自动驾驶阶段和全自动化驾驶阶段。
全自动驾驶阶段是自动驾驶的最高阶段,即通常所说的无人驾驶,在这一阶段,系统本身等同于人类驾驶者,能够在任何环境下运行,承担所有的驾驶任务,使用人只需提供目的地信息即可。
”六阶段分级法”则是将这一阶段细分为完全自动驾驶和无驾驶人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是在规定的使用情况下,汽车的驾驶完全由系统完成,无驾驶人自动驾驶则是运输任务完全由系统完成,车上皆为乘客。
由以上分类可知,自动驾驶与无人驾驶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后者属于前者的最高级阶段。
二、我国现行交强险制度简述及其不足 我国现行交强险制度主要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组成。
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明确引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真正标志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的是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