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立法宗旨和实践难题浅析文献综述
2020-04-24 11:30:50
良好的婚姻关系是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免收侵害,形成健全人生品格的保证。
但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截至到2017年,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上涨15年。
离婚率上涨的趋势,是由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个人收入的增加、婚恋观念的改变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
离婚率的上涨,离异家庭的增加,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可能面临与父母一方生活的现状。
空间上的距离等因素,使得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之间的联系日渐淡薄。
这种情况不仅无法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需要,而且极大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2001年,我国设立了探视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将法律与父母子女之间情理结合起来,实现了情与法的高度统一,符合了人的本性,体现了法对人的终极关怀。
国外关于探视权制度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
1959年,联合国提出了”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的倡导,之后各国纷纷响应,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儿童的制度,探视权就是其中之一。
例如美国称其为探视权,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确立了”有利于子女幸福”的原则;日本称为见面交流权,设立了”履行确保制度”;澳大利亚称为接触权,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会面交往等。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