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5 20:19:45
(一)目的及意义
长期以来,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都存在激烈争论,直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从立法层面规定了相应法律适用,但其规定较为简单模糊,对“被请求保护地法”未给出界定,在之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对法条解释方面的较大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该法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适用的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冲突法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以求实现的司法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进一步对以上问题作出解释,由此导致实践中法官在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公正, 因此需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立法的方案以增强其可操作性。本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传统意义上涉外民事责任法律适用原则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权力来源地法等,随后兴起了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分割论、功能分析方法等理论。然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知识产权本身存在地域性特征,尤其是注册性知识产权,因此不同国家的学者都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1.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就国内而言,过去由于司法实践活动中长期遵循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排除国外法院管辖,将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均视为国内法案件,遭到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对,也有诸多学者著作阐明其观点,如朱揽叶、刘晓红在其合著《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中提出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吕国民、戴霞、郑远民在其合著《国际私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中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吕岩峰、王彦志在论文《国际侵权关系法律适用规则之适当法评论》中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韩德培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中提出了适用权力来源地法等,都试图提出最佳的立法方案。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后,国内学术界已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形成了主流观点,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者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2.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就国外而言,尤其是欧美国家,其对知识产权跨境侵权的研究远早于国内。美国法学会在2008年制定并通过了《知识产权:调整跨境诉讼中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原则》(即“ALI”原则),原则上采纳了被请求保护国法;日本和韩国也于2010年共同制定了《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原则》,坚持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方面适用保护国法;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冲突法研究小组在2011年推出了《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即“CLIP”原则),遵循欧盟成员国此前已有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的原则。以上三大规则均是国际示范法,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已经成为了各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是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新问题,其相对一般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更具有特殊性,也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目前未形成普遍接受的主流观点。其难点主要在于:以一种全球联通的方式突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以及以其无限延展性限制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目前国外针对互联网时代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观点主要有:Jane Ginsburg的“神经中枢办法”,即“侵权行为始发地法”,Geller的“提供最大保护地法”以及部分美国学者所支持的“互联网提供服务商选择的法律”(ISP)。
{title}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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