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5 20:20:29
文 献 综 述
?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从过去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到现在的第四次以AI、清洁能源、虚拟现实为主的全新技术革命,人工智能的创造物和人类的自身完成作品的区分性越来越引起更多人好奇。什么是人工智能?这个问题,问起来容易,回答起来难。原因有二。首先,人们对”什么是人工智能”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其次,至少据目前看来,没有足够理由相信机器智能与人类智能有很大关系。
?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既定法律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对于传统观念的认识,人工智能的发展无疑对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突显了现今《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认定的时间局限性。有必要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情况,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的规制范畴。在避免因拒绝承认人工智能作品全力保护所带来冲击的同时,也要防止因单纯扩大客体范围带来的市场竞争压力。因此,在面对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问题上,在参考人创作品认定标准的同时,还要结合人工智能的创作特点,将技术性与审美性的判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标准、价值审查结合起来,对某部特定的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进行认定。
一、关于不同理论视角下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研究
(一)哲学视角下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研究
? 李扬、李晓宇在《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中认为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什么阶段,为了维护人作为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立法者和司法者在进行相关著作权制度设计或者适用时,都只能将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造的辅助工具对待,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及其著作权归属作出合理安排和解释。
(二)知识产权下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研究
? 罗凯中、刘强在《邻接权视角下的人工智能力创作物版权保护模式》中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需要避免陷入狭义的著作权概念之中,而应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人工智能创作物不适合著作权来保护的核心原因是没有合适的权利主体,人工智能本身不适合用著作权来保护的核心原因是没有合适的权利主体,人工智能本身不适合作为权利主体,所有者或使用者没有做出智力贡献,不应享有作者权,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于公有领域也会造成一些问题。邻接权的核心在于保护投资,而非保护对作品的传播。
? 刘强、刘凡在《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创作物权利归属研究-以法律拟制为视角》认为人工智能已经从作品创作的辅助工具发展出独立创作的能力,可以不再依赖于程序设计者而生成创作物。在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权利归属方面,应当从保守路径转变为激进路径,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权利主体,并由其享有创作物著作权。应当对人工智能财产权利进行保障和合理分配,明确人工智能创作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通过双重主体参与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协调,从而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
? 刘强、彭南勇在《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认为有必要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状况,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的规制范畴。但注意的是,在避免因拒绝承认人工智能作品权利保护所带来的冲击的同时,也要防止因单纯扩大客体范围带来的市场竞争压力。因此,在面对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问题问题上,在参考人创作品认定的同时,还要结合人工智能的创作特点,将技术性与审美性的判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标准、价值审查结合起来,对某部特定的人工智能作品是否有可版权性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