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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文献综述

 2020-04-25 20:20:47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客观、公正地认定因果关系是学界一大难题。我国诉讼法规定,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法院抵制适用。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无疑是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一环。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和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的特点提出不同认定因果关系的思路,从而使复杂的问题降低其难度。结合民诉的规范说和反规范说、间接反证法等确定举证责任。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检索,发现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二、因果关系的规则

杨立新教授说,传统法中,结合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具体规则有以下4种分类: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法律原因规则。

根据克里斯的《相当因果关系》所描述,相当的因果关系规则是说(适当条件说),A导致了B,除了直接因果关系外,不能直接得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下,按照社会一般视角去观察,如果存在有介入因素的条件下,A在一般情形下也能导致B的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加藤一郎教授提出了一种新的因果关系规则#8212;#8212;推定因果关系。其含义是在不能通过直接因果关系得出结论的情况下,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理论。在公害的民事赔偿纠纷中,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一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要复杂和困难得多,利用因果关系推定从而降低被害人的举证责任难度。

三、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点

北大金瑞林教授指出,由于环境污染责任复杂多样,致害范围广泛,依照一般常识难以判断,需要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许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原因行为的高度科技性,环境损害发生方式的间接性、复合性、累积性,环境损害时间上的缓慢性、滞后性,空间上的广阔性等特点,以及加害人可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阻止受害人进行调查,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严格举证证明极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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