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文献综述
2020-04-28 20:16:37
文 献 综 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承运人不可避免地要将装卸、仓储、港内运输等业务委托给港口经营人来完成。
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港口经营人从事该业务的过程中发生时, 港口经营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便凸显出来。
例如: 港口经营人直接对货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基础是什么? 其是否可以享受海上承运人在《海商法》下可以主张的免责、责任限制或其他抗辩? 其这些问题在中国的海事司法实践和海商法理论学界中还充满着争议, 而争议的焦点往往最终集中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港口经营人在我国的海商法体系中究竟处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地位,还是独立合同人的地位,亦或者随着《鹿特丹规则》的颁布有了新的定位?这不仅影响到到港口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还影响着我国海事司法裁判的一致,影响着法律适用的权威与准确。
因此通过研究国内外学说和立法例理清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在《海商法》修改之际能更好的把握法律修改者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的修改建议。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海商法理论和海事司法实践中有关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 1.认为港口经营合同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港口经营人可以直接援援引《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有关关规定享有抗辩权和责任限制。
但此种观点已经逐渐被学界所摒弃,司玉琢教授在《中国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中以及韩立新教授在《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一文中均对此观点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说明。
2.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
其可以直接以实际承运的身份受受到海商法的保护和束。
这也是学界比较流行最近的一种学说,但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