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经济法地位中的法律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28 20:27:28
目的及意义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是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但是,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对于消费者作出的规定也并不相同,这就使得关于消费者的法律规定有时会出现矛盾的情形,所以研究消费者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希望通过对不同的部门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完善各个部门法的不协调之处,使消费者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1)在反垄断领域内,消费者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利益群体。因此,如何界定消费者在反垄断法律关系中的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传统经营秩序说,“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为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预防制止垄断行必然导致消费者利益的改善”。 消费者利益整体说,“如果透过市场机能使得生产者剩余及消费者剩余达到均衡,此时若不能再藉由资源投入或产出的配置,而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又不会减少生产者的福利,则已达到帕累托最优”。还有学者坚持第三方衡量说,“消费者在反垄断法中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而是第三方’。在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只是起到”参照点”的作用,用于判断特定行为是否可能违法。”
(2)黄霞超认为,从立法目的的层次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目的落实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利益被认为是一种反射利益,即虽然可以产生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效果,但仅是附带效果。
(3)赵皖荣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条就规定“为保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费者相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而言,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处在弱者的地位。但是食品消费者作为群体并不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监管者不信任,那么对其也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中,消费者相对于食品经营者、监管者,应该具有更加重要地位与作用。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1)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次修订的过程中,都将消费者作为保护的主体,并赋予消费者直接诉权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学术研究上,德国法学家比洛夫就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诉权的赋予,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一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辩证分析》一书中也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处理好规制不正当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有效的解决交易危机和市场矛盾。"
(2)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发源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法学院Christopher教授认为,反垄断法是竞争的规律,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如此紧密,他们已经简称为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自1890年《谢尔曼法》颁布到今天,现代反垄断法禁止对竞争对手的不合理限制,如价格操纵、限制生产和划分市场,力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title}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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