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法律对策文献综述
2020-04-28 20:28:2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迅速发展带来的数字化时代,给版权人的正当利益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不同于纸质时代的复制困难,互联网时代任何人都可以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对于数字化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虽然各国版权法均已规定赋予版权人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但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加之版权人所有的专属权利的救济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因此仅仅依靠传统的救济途径难以充分保障版权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背景,越来越多的版权人开始使用各种技术性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即 ”技术措施”,也有人称为”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措施不同于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事后救济机制,而是一种从源头切断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传播和利用作品的有效保护方法。因此各国版权法也对技术措施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由此衍生的问题即权利人对技术措施的使用可能与合理使用的宗旨产生冲突。这是由于技术措施本身并不能识别他人的”接触”或是利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而将未经许可的行为一律禁止,由此导致了技术措施保护权利人的作品或是其他受保护的客体不受侵害的同时,也阻止了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如何解决保护技术措施与允许合理使用的矛盾成为版权法在保护技术措施时遇到的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在作品更多以数字化形式呈现的今天,该问题变得愈加突出,在此背景下,笔者将从技术措施的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入手,深入挖掘两者之间的冲突,以期寻找改善解决冲突的法律机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保护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研究这一课题,国内学者已有较多研究,比如王煜分析了目前我国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协调机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认为技术措施保护的界定过于严格和保护水平过高,并且技术措施例外规定稍显随意和无序,同时对例外与合理使用关系不明。并针对这一协调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三大基本原则和五项具体建议;敬钰雯指出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博弈是因为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了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限制或者是禁止公共使用者的接触或者是使用,侵蚀社会公共利益。厘清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探讨其内在的冲突及寻求解决途径。有些学者着眼于技术措施中的”接触技术措施”,从一个较小的切入点来解读保护技术措施的范围,刘颖认为结合各国国内立法,尽管对技术措施的范围尚存在分歧,但对于用法律来保护技术措施国际社会已基本达成共识。并且提出凡是控制他人利用作品使用价值行为的技术措施,都应当属于版权法上的接触控制措施;肖冬梅深入挖掘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制度产生的背景,提出技术措施保护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进而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以保证版权人能从版权许可中获利。随着技术措施在数字时代被广泛采用,尤其是在各国版权法将技术措施纳入保护范围之后,利益的天平开始严重偏向于版权人,传统版权限制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公有领域和合理使用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并结合美国DMCA为我国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立法提出建议:一是针对不同类别的技术措施结合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立法模式;二是在《著作权法》修法时增加一般例外,并重点补充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软件开发者的合理使用类例外;王迁认为不禁止直接规避行为可以为”合理使用”留下适当空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选择,因为防护措施与规避技术总是相伴产生的。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版权产业的不断发展,催生出一大波学者去研究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律制度,涌现出大量的研究成果。国内立法不断完善,对技术措施形成了不同保护强度和维度。版权法律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是的传统的版权法律制度与信息化时代极不相称。对于宏大的版权制度而言,其中有较为激进的学者主张不能通过”打补丁”的方式去包容数字化的表达,也有温和派的学者主张传统版权法只需要做出小小的调整即可满足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的需要。就具体制度而言,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学者对合理使用制度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Barton Beebe对美国1987至2005年版权合理使用的观点做了比较系统的实证研究,认为合理使用的判例法所遵循的先例存在根本性的缺陷。Cathy Nowlen指出,信息化带来的数字化时代下权利人的利益与公众的合理使用同样重要。外国学者们对技术措施及合理使用的研究还表现在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关注上,其中包括车库门案、利盟打印机等案。就车库门案为例,学界普遍认为版权法上的版权保护措施的保护属于对专有权利的间接保护,具有正当性。该案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表面上属于保护控制措施,但与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并无关系,构成典型的滥用技术措施的行为。
(三)研究现状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