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定位与走向文献综述
2020-04-29 19:04:0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也暴露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益、监督行政机关履职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让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法律依据。相较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而言,检察机关以宪法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实现权力间的制衡,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意义重大。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定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身份以及未来走向是当下必须厘清的问题,因此本文以《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走向》为题进行一系列探究,进行相关探究有助于合理确定检察权的功能定位,回归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源,对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法治中国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问题,郭声龙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一样的,也属于行政关系,检察机关具有行政的权利。检察监督是监督行政的主要方式,通过监督可以督促权利良好的运用。
姜涛教授在《检察机关行政法律制度研究》中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应定位与公益代表人,”检察官自诞生之日起,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伴而生。”由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目的是为了捍卫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相符。
以张晓玲为代表的学者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讨》中持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者与公益代表人的双重角色观点,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体现出法律监督的特质,但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即作为公益代表人履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也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而学者唐震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定位与走向》中认为法律监督说从理论上较为恰当的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问题,行政公益诉讼虽处于对公益的维护,但背后却体现的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泛滥,只有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才会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监督行政权力良性运转应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旋律,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通过提起诉讼与审判形成司法合力,达到监督行政权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