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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若干问题探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05:20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关联企业是经济发展到现有阶段的产物,是当今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负面作用。

法律中专门用来规范关联企业的制度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特别是关联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时如何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问题就是其中的难点之一。

目前,在我国关联企业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公司债权人的问题时有发生。

我国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第20条,明确指出了适用主体是公司的股东。

但是实践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不只局限于股东,在不具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当中也大量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问题,但是由于滥用的主体并不是股东,所以这种情况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得到解决。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四批指导案例,其中15号案例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提供了认定和处理的参考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此之后,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法官以指导案例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依据,但同时也有诸多学者对在法无明文规定下将关联公司进行人格否认提出质疑。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和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情形时 , 如何具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公司与股东是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学者认为此规定欠妥,如果公司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的过程中没有过错而却让其与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有些不公平、不公正。

他们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的主体进行划分,如果过错方不在公司,应当由股东单独承担债务责任,这也符合立法者创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最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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