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措施实施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06:01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在《监察法》第22条中规定了留置这一带有人身强制性色彩的调查手段,学界对此展开了诸多研究。
在新的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行政监察权、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侦察人员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反腐败职权。
监察委在调查反腐败犯罪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符合留置情形的有权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留置措施在效果上实际取代了逮捕、纪委的”两规”以及行政监察的”两指”。
从双规到留置,从党纪到国法,这是反腐败改革的法治进步,但留置审批权及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在留置过程中,被调查人相对监察委而言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至关重要。
本篇文献综述旨在阐述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性质、留置过程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面临的困境以及应对建议,归纳分析不同学者对于留置过程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提出的观点。
一、留置权的性质 学者陈瑞华在《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监察留置同时带有”特殊刑事强制措施”与”隔离审查措施” 的性质,属于一种被用来进行党纪调查、政务调查和刑事调查的综合手段。
” [1] 学者杨宇冠、童高非在《监察机关留置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留置成为国家监察权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职权。
综合来看,留置是一项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的强制性措施。
” [2] 学者赵伟在《权力的新生:论监察留置权的 制度面相与规范化运行#8212;#8212; 基于法治国家与基本人权理念的思考》一文中提出:”监察留置权在性质上是隶属于与行政权、司法权及检察权并行的监察权,是一种独立的监察强制调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