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成功标准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56:10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作为一个新兴的送达方式,丰富了法院的送达途径,起到了缩减送达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实体权利的实现等作用,同时也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我国电子送达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相关立法规定不完善,造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适用举步维艰。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电子送达的规则,比如确定送达成功标准问题,减少程序上的纠纷,以便于更快地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实施,真正实现电子送达的目的。
(二)研究意义
1.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以及中外学者的观点,为确定电子送达成功的标准提供可行性的措施。
2.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利用电子送达程序提供基础,从而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成功标准的研究现状
(一)目前认定电子送达成功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指的是为了告知受送达人诉讼信息或者将有关的诉讼材料发送给受送达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数据传输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送达成功是以”确已知悉”即以到达主义为标准。
1.送而不达: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收到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