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文献综述
2020-05-02 17:59:08
一、研究背景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该法第41条、42条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规定。
这标志着该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
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实施七年多以来,暴露了许多问题,理论研究不足,实施效果欠佳。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然而企业拒绝办理的现象仍广泛存在,并且,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仍拒绝向其支付相关保险待遇。
其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但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问题也频繁发生。
因此,对该制度进行探讨并进行完善显得尤为必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就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国内学界主要从该制度的立法依据,实施中的问题和保障与完善三方面着手研究。
1、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依据研究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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