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2020-02-18 12:31:5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为应对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证券市场历经二十余年高速蓬勃发展,已从初露锋芒演变至成熟壮大,成为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稳健发展的推动器。有效的信息披露则成为维护投资人权益与便利证券监管的重要手段被纳入法律强制规定中,是社会各方合理的信赖基础,受相关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
为优化企业资本与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利益,上市公司多会采取收购目标公司的对策。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收购中必不可少的的制度,它是指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公开其证券信息,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制度。对此,《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其后的条文中,也有不得“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表述。法律规定看似严格详尽,但在公司收购的实践过程中,针对信息披露会产生各式各样的现实难题,即使我国颁布了涵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也未根本解决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法律规范了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监管与处罚力度不足,脱离现实环境等问题,使不轨之人有可乘之机。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研究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收购中虚假信息披露案例分析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01-01.18,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狄霜. 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7.
[2]樊健.我国证券市场“诱空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17,00:264-280.
[3]干晓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以新梅案为例[d].华东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