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0-02-18 12:32:2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在我国民事诉讼之中,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以及当事人请求法院做出的判决形式不同,可将诉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即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反之则为消极的确认之诉。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其历史沿革并不算长。2000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内确认不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由于是全国首例确认不侵权之诉,就案件的受理及案由确定问题,南京中院将案件逐级上报请示。最高院就该案作出批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首次将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纠纷类型予以规定和明确。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修改后,正式确定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三种类型。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该解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具备至少三方面的前提条件:第一、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第二、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第三、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只有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的标准之后,一方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才能被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于2010年4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因此,对于商标权,著作权确认不侵权案件也应当遵循此规定。虽然在民事案由规定之中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收入其中,但是关于该种纠纷的受理条件,管辖,举证责任等只能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者个案批复之中窥其一二,而没有相应的正式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在审理该种类型案件之时,做法不同。就受理条件来说,虽然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确定了受理条件,但却没有予以细化,导致实际审理案件之时,诉的利益如何确定成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难题。且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确认不侵权纠纷也有很大差异,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经过国家公权力所确定的,具有公式公信效果,原告在提起不侵权之诉前完全可以通过查询得知被告是否为该项权利的所有人,其起诉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审判从而确定其行为或者产品与该项权利是否冲突,是否侵犯了该权力。而著作权是无需经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承认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品一经产生,即可自动取得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但有些作品可能未署名,也可能署假名,艺名等,此时原告在是收到侵权警告后,确认发送侵权警告之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难度颇大。在魏茂林、北京瑞森新谱科技有限公司与listen,inc.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的一案中,法院认定提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应当符合09专利中的规定前提条件,被告向原告发送的侵权警告是证明被告行为致使原告处于不安状态、威胁存在的主要依据,本案中,上诉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listen向瑞森公司客户发送的侵权警告是否符合起诉的前置条件,而法院认定该侵权警告不是向瑞森公司发出,不能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侵权警告。在拜耳有限公司与李庆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拜尔公司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在该案中李庆多次向原告产品出售平台淘宝进行投诉,认定其商品侵害了自身商标权,法院将该投诉视为向原告发送的侵权警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认为被告虽未直接向原告发送侵权警告,但是其向淘宝平台诉讼影响了原告的权益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侵权警告要求。在这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侵权警告的认定差距很大。瑞森公司案中被告向其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导致客户纷纷解约,严重影响其经营,却被法院认定不符合侵权警告要求。侵权警告认定属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置条件之一,若没有统一认定规则,那对于原告权利的维护就存在着很大欠缺。在济南雅轩科贸有限公司与人民卫生出版社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上,被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认定原告销售图书为盗版书,但未提供相应图书证明,使得法院不能做出判断,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持了原告诉求。在西安真爱服务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一案中,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在一审中请求法院认定其在新浪微博使用的图片未侵害被告著作权。法院认定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虽属侵权类诉讼,但与侵权赔偿之诉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证明程度中仍有不同,因此在本案中,即使是部分存在的可能的侵权行为,都会导致原告败诉,而原告未证明其图片有合法来源,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请求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似乎应当证明其有合法使用依据,但证据规则的另一项规则为-消极事实不可证,应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进行举证,即被告举证。因此在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中,应由被告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原告证明其使用有合法依据。但如果被告不应诉或者拒绝证明其权利依据,是由原告进行举证使得案件继续,还是直接驳回,亦无相关规定,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因此,论文研究目的及意义为,就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中的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展开研究,结合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在审理该类型诉时具体做法以及案件判决,总结出审理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的受理条件,诉之利益,管辖法院,举证责任等等,由此为完善整个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版图做出支持。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本文的名称是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实证研究。研究的具体内容是结合实证案列分析,对确认不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作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纠纷相比自然有其特殊之处。就受理条件来说,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之诉仍然可适用2009专利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第一、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第二、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第三、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只有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的标准。然而由于著作权是无需经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承认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品一经产生,即可自动取得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但有些作品可能未署名,也可能署假名,艺名等,此时原告在是收到侵权警告后,确认发送侵权警告之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难度颇大。而如果发送侵权警告之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是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者其他情形,此时提起不侵权之诉自然不具有诉之利益,该种情形如何处理尚无相应规定。虽然就受理条件司法解释做出规定,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权利人的某些行为能否认定为侵权警告,例如权利人向相对人的客户发出声明,称相对人某种产品侵犯其著作权,导致客户纷纷转向其他公司,该种行为能否认定为侵权警告,各法院的做法不一,从而也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不同影响。本文研究的具体目标是在具体审理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权利人和相对人各自承担的举证责任,是否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结合各级法院的受理具体条件,案件审理过程,裁判结果,从而总结出各级法院共性,解决司法实践当中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审理的问题。
大纲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9.1.17-2019.3.5 阅读文献,查阅资料,开题报告撰写,修改和提交
2019.3.5-2019.3.20 进行开题报告答辩,修改开题报告,定稿提交
2019.3.20-2019.5.30 论文撰写,修改并提交论文,准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探讨[n]. 广东科技报,2018-02-02(a04).
[2]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a].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5:10.
[3]毕波.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研究[j].当代经济,2015(23):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