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证研究开题报告
2020-02-18 12:32:2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专利权的保护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鼓励科技创新,从而促进经济繁荣发展。随着我国关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日臻完善,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越来越清晰,一方面,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转让其专利或者其专利申请的权利、因其专利而取得报酬或接受奖励的权利、在专利文件中署名或者在其专利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等积极权利,另一方面,专利权人还享有保护其专利权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例如禁止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对其专利产品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它自身的一个“度”,如果逾越这个度,反而会造成矫枉过正,过犹不及的负面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如此。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因此专利权人处于一种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可以利用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挤压竞争对手。
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它的权利边界并不明朗,其无法准确界定的特点难免会造成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情况。比如,对于较为模糊甚至连一些专利权人自己也不确定是否侵犯其专利权的商业行为,专利权人也会选择直接发出侵权警告函,受到侵权警告的竞争对手由于自身不具备熟练的法律技能以及专利侵权行为纠纷的复杂性,不能够准确判断这些连专门法官也难以界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不能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真的侵犯权利人的专利权。在被警告人向专利权人发函确认自己是否侵犯其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出于竞争目的往往怠于回应,使得被警告人陷入手足无措之尴尬境地。在此情形下,如果受警告人选择无视侵权警告,继续生产或者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就无法援引《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以自己不知侵权事实进行抗辩,一旦专利权人诉至法院并且法院确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则受警告人必然将面临巨额赔偿;相反,如果受警告人惧于侵权警告而不敢继续实施商业行为,若其行为事实上并不侵犯该专利权,则会错失市场机遇。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3.1 研究结构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年1月1日-1月10日:确定论文主题方向,进行论文题目的筛选。
(2)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日:以论文题目为核心,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
(3)2019年2月1日-3月5日:对已搜集的资料加以整理,论证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实际性,将论文题目和大致范围确定下来,撰写、修改开题报告,并提交指导老师。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14]民三终字第7号).
3、宋江波.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