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实证研究——以确认利益为视角开题报告
2020-02-18 12:32:3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做为新兴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受到广泛关注。其主要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涉嫌侵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威胁,但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起诉讼,导致被警告人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关系处于争议状态,被警告人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该法院确认其行为不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之诉讼。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china judgements online)上的案由检索目录显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民事案由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下级案由,其还包括“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三个子案由。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解释、批复等司法解释形式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性质、地域管辖、受理条件等问题予以明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的混乱状态。而在理论层面,学术界也不乏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研究,主要涉及诉的性质、反诉、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地域管辖、与行政处理的协调等问题,研究范围及力度较为广泛和深入。尽管各界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都有所关注,但该种诉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仍有着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空间。
首先,缺乏对消极确认之诉中确认利益的深入探讨。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否有进行诉讼或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日本学界主流观点的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认为,诉的利益既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谋求本案判决的诉权要件,同时也是法官在审判时应当考察的诉讼要件(实体判决要件))之一。缺乏诉的利益,当事人即不具诉权;而从另一层面来说,诉的利益的缺乏也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德国的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将诉的利益称为权利保护的利益或权利保护的必要,甚至称为权利保护的资格等等,是权利保护要件中诉讼的权利保护要件之一,欠缺诉的利益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等方面,诉的利益可谓具有切实的过滤功能。
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无论何种诉讼类型,诉的利益均是其必要之要件,只是表现形态上各有不同。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得行使给付请求权的基础即在于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因而无须考虑其他因素即可判定此诉的利益。在形成之诉中,请求法院予以变动的实体法律关系已然存在,且能够请求变动的原因亦已由法律预先规定,诉的利益自然得以明确。唯有在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此时可称为“确认利益”)具有重中之重的地位和意义。由于当事人请求确认的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存在,甚至在理论上讲,极端情形下万事万物均可通过司法权进行确认,因此必须以确认利益为工具对确认之诉的对象予以规制和明晰。确认之诉又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本文所研究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即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对此种诉讼类型所应当具有的确认利益之研究,即如何以恰当的理论及方法完成对消极确认之诉中确认利益的解构和限定,构成本文的核心问题。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以确认利益为焦点对司法实践现状的全面总结。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9.3.30—2019.5.20 论文写作、修改
2019.06 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探讨[n]. 广东科技报,2018-02-02(a04).
[2]张心全.确认不侵权之诉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14):9-11.